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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年度巡察行政院 林郁容委員就「棄保潛逃」議題發言

  • 日期:113-12-23

監察院今(23)日巡察行政院,會中監察委員林郁容代表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以「朱國榮棄保潛逃海外調查案」為題發言,透過這個案子發掘嫌犯外逃的漏洞問題所在,從個案缺失,找出法令、制度、執行等方面值得改進之處。提出七大重點,並促請行政院檢討改進。
 
一、法官輕易停止羈押, 無配套措施
林郁容委員指出,經本院調查發現由卷證、前科資料、 犯案情節與朱的人脈資力,均有逃亡國外之能力,而該案歷審法院均未詳細調查審酌其可能逃亡各種因素,應羈押被告,以保障刑罰執行;放出去之後,歷審法官也不核發「科技設備監控」命令,僅採停止羈押與派出所報到之命令,似忽視被害人之人權保障與「刑事司法功能有效性」有間。
 
二、警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報到,審核流於形式未落實
本案朱國榮被命至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報到,自112年9月7日15時簽到後即未出現,派出所連續5天都沒有發現朱國榮沒有報到,遲至9月12日21時許始發現,可見警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報到,未落實每日查核報到情形,且目前被告報到是採用簽名的方式,內政部宜檢討,在國家預算得以支應下,在全國各警察機關設置相關電子化應勤簿冊實施之可行性。
 
三、出港船舶安檢管制應妥善運用科技設備
海巡署當天在船舶上共花了27分鐘,依檢查要項表做了17項檢查,但最後未及時發現朱國榮,建議出港船舶安檢管制可以引進科技設備,例如登船檢查時,使用紅外線熱顯像儀,以防止非法入出國,維護我國海域及海岸安全。
 
四、法務部應提升「科技設備監控」開案量,改善系統缺失
目前各級法院及檢察機關實施科技設備監控,院檢開案經驗率雖有所提升,但是開通使用妥善率尚不及50%,許多載具被閒置,所以應提升「科技設備監控」開案量,改善系統缺失,增加教育訓練。
 
五、就「刑事被告宣判到庭,有罪羈押」司法院與法務部仍有歧見
目前德國、日本或美國對「刑事被告宣判到庭,有罪羈押」制度都有相關立法規範,認為與「無罪推定」及「公平審判」原則無關,但因為目前司法院有不同見解,行政院應該積極化解歧見,共同積極推動修正刑事訴訟法有關防止逃亡規範與正確使用羈押制度,才能實現國家刑罰權。
 
六、司法院與法務部應積極推動棄保潛逃罪的制定
106年9月8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即決議就妨害 司法公正罪部分增訂棄保潛逃罪,司法院與法務部就棄保潛逃罪制定,若無明顯爭議,自應積極推動,以彌補在國家法制上妨礙司法相關罪責之法律漏洞,以防止刑事被告逃亡,實踐國家正義。
 
七、通緝犯資料查詢(公告)平台欠缺統一性
「刑事局緊急查緝專案」、「臺高檢署通緝查詢系統」、「警政署逃犯查詢系統」查詢條件互異,導致發現重大外逃重犯,有時個人資料難以查詢,有些舉報獎金有預算編列,有些沒有,要檢討現行建置是否適當,有無統一建置必要。
 
相關部會說明:
 
法務部長鄭銘謙指出,有關該部通緝平臺已整合「調查局外逃通緝查詢系統」、「刑事局緊急查緝專案」、「臺高檢署通緝查詢系統」及「警政署逃犯查詢系統」等,因各機關職掌不同,各系統各有其設置用途,故由各機關依權責自行決定公布資料之範圍、標準及查詢條件。另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迄今年9月止已辦理93場次推廣事宜,高檢署亦持續邀集法務部、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廠商等召開監控系統優化會議,就一般示警及破壞示警部分持續優化系統功能,目前院檢整體開案率較建置之初業已大幅提升,迄今年11月26日止已達123件。另關於「刑事被告宣判到庭,有罪羈押」修法部分,94年、105年已曾函請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該部將持續研議並提供司法院做為修法參考。又「棄保潛逃罪」制定部分已經行政院審竣,俟院會通過並經司法院會銜後,將儘速送立法院審議。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指出,海巡署近4年查獲非法入出國288人、近3年查獲通緝犯455人,每日安檢船隻達5490艘、1年達238萬艘次,期望能做到零漏接。惟依「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臺灣地區漁港及遊艇港檢查作業規定」第 6點規定,船舶無明顯違法跡象或未曾因違反走私、非法入出國而受刑事或行政罰處分,屬甲類評鑑標準。朱案之遊艇即屬此甲類柔性查驗對象,在未接獲有行蹤不明或潛逃之警示情資下,安檢人員仍針對甲板、船艙等目視可及空間實施檢查27分鐘,已較一般船隻檢查時間長。另為強化嚴防重大經濟型境管人員利用船舶潛逃出境,該署正進行跨部會協調,希望多利用科技設備監控,架接相關電子公告系統等以強化執法效能並要求加強目標人士識別、提升出港船舶安檢等項工作,強化執法效能。
 
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最後指示,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對於安檢檢查方式及力道還需要加強,以防止類似案件發生。棄保潛逃罪刑度是否應需加重,以起遏阻之作用。另外亦請內政部要求轄下警察機關對於每日報到確實要做到,接獲異常通知一定要報告主管或通知所屬單位,尤其警政署要依警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應行注意事項,接獲檢察官或法院或監控中心有異常通知時,馬上進行查證或查訪,務必在第一時間處理,才能防止類似事件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