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委員會今(23)日舉辦「酷刑防制國際運作暨漁工人權專業論壇」,下午兩場議程聚焦漁工人權議題,與會者包括調查漁工案的監察委員、人權諮詢顧問、民間NGO團體及政府機關代表。由於事涉外籍漁工,研討會全程提供英語口譯。
下午第一場「漁工人權之權宜輪、仲介議題」,由監察兼人權委員王幼玲主持,她指出,美國將台灣遠洋漁獲列入強迫勞動產品名單之後,重創台灣的國際人權形象,外籍漁工人權成為台灣最重要且急迫需要解決的議題。
監察委員王美玉首先就「杜絕海上奴工─打擊人口販運」的主題發表報告,她表示,外籍漁工遭到勞動剝削仍然時有所聞。勞動部主管的境內漁工許可聘僱,除應提升境內漁工參加勞保的比率外,更應杜絕外籍漁工被仲介非法轉入「黑市勞動市場」,才能遏阻外籍漁工被剝削以及強迫勞動的事件。
人權諮詢顧問、中研院研究員蕭新煌表示,權宜船的問題,行政院、農委會、交通部、外交部、勞動部、法務部、內政部都有責任,卻都很無奈,應如何處置權宜船的管轄權,防範人口販運、強迫勞動和漁工人權問題,不是我國單方面可處理解決,需國際協力合作。
綠色和平海洋專案負責人陳瓊妤表示,綠色和平至今共出版五份外籍漁工人權相關調查報告,發現台資船東但在外國註冊的權宜船,遊走於法律灰色地帶,造成難以規範其非法漁業與強迫勞動問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張致盛表示,台灣2017年新訂外籍船員相關管理辦法,對仲介採許可、保證金制度輔以相應罰則,並藉由評鑑機制、申訴處置、船員訪查等措施加強監督管理。
張致盛指出,為了再提升外籍船員人權,未來將研議不透過國外仲介給付船員薪資、提高檢查量能、與來源國合作、明確外籍船員出國時負擔費用等政策。
張致盛強調,我國已修改法規,對涉及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等犯罪之國人或外籍船,將不許可投資經營外國籍漁船,以及不得進入使用我國港口。未來盼透過落實執行「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強化對權宜船的掌握,精進對仲介管理評鑑,以持續提升我遠洋漁船境外僱用外籍船員之工作條件及權益。
外籍漁工人權!國際勞工組織第188號漁業工作公約受矚目
最後一場議程由監察兼人權委員紀惠容主持,探討「漁工人權之勞動條件、健康醫療及社會保障議題」,她表示,我國聘僱外籍漁工,包括境外聘僱外籍漁工與境內聘僱等兩大管道,這兩類的勞動條件、健康醫療、社會保障不一樣,這是不合理的。
紀惠容強調,比較讓人擔心的是,遠洋漁船的外籍漁工,長期處於高危險的惡劣工作環境,只要漁船出海一趟,惡劣的工作環境,令人難以想像,人權問題需要更多的關注。
監察委員蔡崇義建議,推動國際勞工組織(以下稱ILO)第188號漁業工作公約(以下稱C188)的國內法化」,在外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時,也能依公約進行港口國的勞動檢查。
蔡崇義同時建議應該加強國際合作,促請完成與我國漁業關聯較高的22個國家,進行合作安排、強化我漁船確實遵守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規範,以優化我國的遵從紀錄,提升我國國際形象。
人權諮詢顧問魏千峯律師表示,ILO-C188在2017年11月生效,迄今有阿根廷、挪威、法國、 英國、南非與泰國等18個國家批准。亞洲國家中,泰國是第1個批准此公約的國家,日本與韓國尚未批准,因而受到相當批評。
魏千峰建議,在ILO-C188可能國內法化之際,政府應鼓勵上述勞雇雙方合意就勞動條件加以改善,並合意以台灣法為準據法,儘量適用勞基法,若有爭議先尋求雇主住所地之調解機構進行調解。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認為,就算行政院已經責成勞動部研擬ILO-C188進行國內法化,但至今仍無定論,外籍漁工在台灣的完整人權保障,仍只是修飾用的形容詞。
施逸翔指出,民間倡議外籍漁工的團體,持續主張台灣應廢除境外聘僱制度、所有外籍漁工應一體適用勞基法,並要求台灣政府應比照聯 合國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的方式,儘速讓C188公約國內法化。
勞動部動力發展署長施貞仰,就外籍漁工說明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包括必須訂立移工母國文字的書面勞動契約。同時規定雇主發放移工薪資須檢附薪資明細表,並以漁工母國文字詳列內容交付收存,萬一雇主扣留不發或苛扣,作為提請救濟之證明
施貞仰表示,勞健保對外籍漁工的權益很重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多方透過舉辦說明會、廣發通函、尋求跨單位合作、拜會仲介機構、實地輔導及訪查等方式,提升漁船船主配合行政檢查,督促漁船船主為外籍漁工加保,維護外籍漁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