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認為國家人權委員會重查和平醫院SARS封院事件,是翻舊案擋弊案之投書,與事實不符,說明如後。
一、國家人權委員會係獨立性的組織,其調查目的是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確保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並因應職權行使之需,修正現行相關規定
國家人權委員會有多項職權,除了依職權或依民眾陳情,對於「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外,「針對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亦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重要職權。此外,因應收受陳情案件之需,現行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9條須配合修正,於第4項明定陳情書狀屬於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法得處理,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由監察業務處送該委員會處理。
二、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重要人權議題提出的專案報告,性質上屬於柔性建議,與監察調查有所不同,不致發生一案兩查的情形
(一)國家人權委員會就重要人權議題提出的專案報告,是針對政府相關政策、法令及措施,提出柔性的改善建議,與政府機關立於協作關係,共同合作策進,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促進及保障人權。
(二)而監察調查係監察院依據憲法第95條規定行使的職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其目的在於對公務人員提出彈劾案、糾舉案,或對行政機關提出糾正案,均係以公務人員或行政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有違法失職情事為前提。
(三)因此,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重要人權議題進行專案訪查,提出專案報告,不受案件是否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所拘束,其與監察調查之調查目的與方式,迥然不同,不致發生「一案兩查」的情形。
三、國家人權委員會就和平醫院SARS封院事件專案訪查,目的在於發掘人權侵害的真相、為名譽受損的受害者平反,為臺灣建立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普世的人權價值及規範
民國92年SARS疫情爆發期間,因和平醫院封院,強制所有醫院人員返院,院內未落實隔離管制,造成院內人員恐懼,身心俱疲,且引發交叉感染,死傷慘重,事後又透過裁罰與訴訟,使延遲返院人員名譽受損。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有必要針對此大規模的人權侵害事件,進行「訪查」,透過「焦點團體、訪談、拍攝紀錄片」等方式,作成人權侵害專案報告,發掘人權侵害的真相、為名譽受損的受害者平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為臺灣建立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普世的人權價值及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