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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應廢除死刑以保障生命權與人性尊嚴 並修復犯罪創傷保護被害人正義

  • 日期:113-04-23

憲法法庭今(23)日就死刑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國家人權委員會以鑑定機關身分,由高涌誠委員代表出席憲法法庭,從國際人權公約觀點分析,並以監察院相關調查報告、英國非營利組織「死刑專案(The Death Penalty Project)」、英國牛津大學法學院Carolyn Hoyle教授、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Jeffrey Fagan教授、立陶宛憲法法院前院長Dr. Dainius Žalimas教授等國際專家,特別提供人權會的支持意見為基礎,提供鑑定意見。
 
 人權會鑑定意見指出,生命權是所有人權的基石,多項國際人權公約均將其視為不可剝奪的最高權利。基於對人權價值之堅持,臺灣已將聯合國9大人權公約陸續國內法化,各級法院的判決也多有引用及參採相關國際人權規範。回顧2013年、2017年及2022年歷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政府應依國際人權公約廢除死刑,制定因應措施,修復犯罪傷害,進一步保障生命權。
 
 高涌誠委員代表人權會出席時表示,監察院許多調查報告顯示,死刑案件從偵查到執行階段,有侵犯人權的事實,如刑求及不公平審判。以「王信福案」為例,關鍵證據不足,之於死刑之不可逆性,此等風險根本不應存在。
 
 此外,英國「死刑專案」組織特撰意見書闡述,法律對於權利的限制不等同對基本權利的摧毀,死刑逾越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允許「限制」所列舉的生命權範圍,違背比例原則;Carolyn Hoyle教授從臺灣司法判決得證死刑具恣意性,如1997年錯誤定罪的江國慶冤案顯示刑事司法系統無法避免的缺陷;Jeffrey Fagan教授從各國相關數據研究證明,死刑判決或執行與臺灣或其他地區的謀殺、故意殺人或搶劫率的增加無關,指明死刑制裁的嚇阻論無實證支持。
 
 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實踐經驗已經顯示,死刑在刑事制度上似乎為被害人家屬帶來「替天行道」般的司法正義,實際上卻無助於犯罪過程的真相瞭解,也無法帶來更深層次的正義與補償需求,更無法有效預防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立陶宛憲法法院前院長Dr. Dainius Žalimas教授提供人權會意見書也強調,該國憲法法院視憲法為保護生命的框架,隨社會進步而演化的「活憲法」,應認知生命權及人性尊嚴是憲法精神核心,不應受死刑侵犯。
 
 對於聲請方代表律師詢問「死刑嚇阻作用」、「公政公約第六條意涵」等部分,高涌誠表示基於人權會組織法所賦予職掌,人權會以國際人權公約為標準並與國際組織社群聯結,佐以國際學者專家研究,認為死刑並無嚇阻實證,依舉證責任分配,國家如無法對嚇阻作用提出公信力證明,即無法說明死刑合憲性。又公政公約第六條應作整體性解釋,該條第二項固未絕對禁止死刑,但前提須通過第一項生命權不得無理恣意剝奪的檢驗,又依第六項明文要求,國家更不得援引該條規定,據以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詹森林大法官詢問人權會對於「法務部聲稱歷次國際審查未指出死刑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及「被害人權益保障」之看法,高涌誠表示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國際審查委員歷次均指明我國應廢除死刑,2022年更以7點意見疾呼死刑構成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罰刑式,並「強烈建議行政院立即宣布暫停執行死刑」及指明死刑制度的存在阻礙臺灣成為亞洲人權標竿。至於「被害人權益保障」與「死刑應予廢除」並非對立關係,也不容混淆,更是公政公約第六條第一項生命權保障範疇,人權會主張保障被告權益同時也須兼顧保障被害人權益,未來憲法法庭如果宣告死刑違憲,更將著重被害人權益保障。
 
人權會呼籲,廢除死刑已為人權保障的主流趨勢,並為國際法之強制規範,全球已有四分之三的國家廢除死刑,國家應尊重生命權及人性尊嚴,修復犯罪造成的創傷,保護期待正義的被害人家屬。人權會衷心希望每個人的權利及尊嚴都能獲得保障,讓臺灣成為亞洲的人權標竿,並為人類進步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