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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惠容委員就:「移工(黑戶)寶寶在台之身分及居留權之檢討」議題,代表內政及族群委員會作以下發言

  • 日期:109-12-28

紀惠容委員巡察行政院時指出,在台工作之外籍移工有高達78%是介於25至44歲的年齡,屬青壯年時期,也是生育年齡。其中女性移工有38萬3,296人,占54.7%,然勞動部查無雇主因移工懷孕而不當解僱之案件,也無移工申請產假、回母國待產之案件。而移工懷孕曾向勞動部申請延長移工轉換雇主作業期間60日之案件,亦僅有3件。經清查96年1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非本國籍曾經失聯移工之兒少(黑戶寶寶)總數計933名,仍有240名仍在協尋中。

紀惠容委員指出,依監察院之調查發現,實務上即發生多起女性外籍移工一旦懷孕,遭雇主強迫中止契約、強迫遣返,甚至被仲介要求支付違約金,經向1955專線申訴的20案件,最終結果都是撤案。雖然目前針對女性懷孕移工及黑戶寶寶身分權益保障措施,諸如:「性別工作平等法」、「移工受聘僱期間懷孕及其後續工作權益相關處理原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移民署並建置3處失聯移工遺返前之母子共同收容處所

檢視目前政府對懷孕移工之相關協助措施,看得到卻用不到,因為大部分雇主不願聘用懷孕之移工,即使雇主接納,申請喘息服務30天,仍難找到遞補人力,家事移工因無勞役,無法申請生育給付,沒有待產處所,也養不起孩子,只好選擇「逃逸」,成為沒有身分、沒有健保,無法就醫、安置的「黑戶寶寶」,其困境亟待解決。

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及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黑戶寶寶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以及國籍的權利,不應因其父母之身分而受到歧視或懲罰,政府應依國際公約考量移工寶寶之最佳利益,依法保障其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等基本受照顧權益。

因此,紀惠容委員建議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移民署對於黑戶寶寶所衍生的許多需求及問題必須建立有效輔導及防範機制,需跨部會合作,考量國際公約針對黑戶寶寶的困境,妥善檢討解決。

內政部徐部長回應:

有關移工寶寶在台灣的身分跟居留權問題,生父如果是國人就屬我們中華民國國籍,如果生母在懷孕期間,跟其他男子有婚姻關係,會被推定為生母配偶的國籍,這部分我們會輔導依真正的身分提起親子否認之訴,來改變這個婚生子女的身分,以後再由認領的關係來對國籍的一個認定。最重要的就是父不詳,媽媽又行蹤不明之兒少,內政部在106年已頒布標準作業程序,在協尋媽媽的期間,由縣市政府社政機關做安置,另由內政部依生母國籍,核發這些寶寶的外僑居留證,讓他可以留在台灣,等媽媽協尋到,就按照國籍處理。如果找不到,那就無國籍,以後我們就由社政機關辦理後續的就養與歸化國籍的問題。

勞動部許部長回應:

移工懷孕部分,108年10月22日已有訂定,移工受聘期間懷孕後期、後續工作權益的原則。移工因懷孕跟雇主乃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有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不可歸責事由。經准才可以轉換雇主或工作。如有移工安胎的需要,而沒有辦法繼續提供勞務的時候,可檢具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暫停轉換雇主,等事由消滅以後,申請續行轉換雇主。如果符合安置規定,就可提供安置服務。

第二個就是協助相關機關處理非本國籍兒少的事宜,就業安定管理會已經同意從106年6月1日開始,如果移工發生行蹤不明或已出國,以致在台所生子女成為非本國無證兒童及少年,其安置及家庭費用等項由該會補助衛福部辦理。另外為協助移民署處理查獲非法移工攜有子女或懷孕五個月以上無法進入收容所,而應予提供收容、替代處分所面臨的困境,就安會在108年9月也審議通過同意,補助移民署辦理兩個年度的子女的安置費、遣返費、醫療費、人事費、業務費等等。

另外,對於這些非本國籍兒少安置及遣返,109年就安會也持續補助移民署辦理這些事項。委員特別提到協助措施都有,只是落實的問題,勞動部將會檢討,來精進這些協助措施,讓移工能夠了解,並真正獲得協助,包括跨部會相關事項的討論跟合作。

行政院蘇院長回應:

外籍移工對台灣貢獻很多,現在蔡總統也非常關心移工的各種現實狀況,政府應該從人權跟事實上給予照顧。這兩方面要提出一個具體解決辦法。當然國家政策規定的限制,可能會產生另外一種後遺症,但是請勞動部設想,台灣是一個注重人權的國家,對於移工發生的事實狀況,政府還是要有能力解決,同時要注重人權,給孩子寶寶祝福與照顧,勞動部要訂出方法與內政部配合,雖然公務員只能依法行政,但如果可以溫暖人權,我們就盡力來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