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監所收容人醫療狀況,經本院調查後,發現有下列失當及亟待改善之處:
一、受刑人新收健檢作業流於形式
各監所進行的新收健檢理學檢查未盡確實,而且僅在意上級機關(矯正署)規定的肺結核、愛滋病及梅毒等3項傳染病的篩檢,因此除此3項檢查會輔以儀器或生化試劑檢查外,其餘檢查僅屬流於形式之「問診」作業。
二、保外就醫審核標準不一
矯正署對於各監獄所提保外醫治申請案之審核作業,欠缺一定審核標準,也缺漏醫療專業審議制度,任由該署自行決定,裁量標準明顯不一。
三、進行委外醫院的評鑑,確保收容人有相同的健保醫療服務
衛福部應審視監所特約醫院之醫療服務品質並定期考核,避免延遲受刑人診療或檢驗時間。
四、對於有精神狀況的重傷害罪犯罪嫌疑人,收押後如何給予鑑定及醫療,或做其他處分
行政院對於重傷害罪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若有出現嚴重精神狀況,應通盤審酌國內外處置現況與趨勢,以確保收容人司法正義及健康人權。
五、監所提供給精神重症收容人的和緩處遇、合理調整、個別處遇未見落實
至109年11月底,各矯正機關有58,702位收容人,獲得和緩處遇的才85人。本院調查發現,某林姓受刑人患有精神疾患,無法跟上工場作業進度而拒絕作業,獄方未提供和緩處遇或合理調整,反而計其違規並轉舍房考核,一個多月後又稱其情緒不穩將其獨居監禁,致6天後自縊身亡。
六、司法精神醫院的定位?如何分流處置,平衡風險與人權,為回歸社會做準備?
(一)政府應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合理調整,收容在監者亦同。
(二)為避免以監護為名,社會隔離為實,監護處分之執行應有定期評估機制;且以封閉式機構,持續延長監護處分的措施,要考慮侵犯人權及違憲。
(三)政府允應建立監護處分結束後之個別化計畫。
為避免司法精神醫院成為隔離社會的替代場所,亟待行政院督同衛福部及法務部等研討策進,以維護人權並兼顧社會安全。
七、社區多元精神照護體系沒有中長程計畫和預算。
衛福部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補(捐)助精神衛生相關機構及國內團體辦理病人社區照顧、支持及復健等」,109年僅編列391萬元預算、110年僅編列380萬元預算,難以多元發展支持系統,應要有完整之計畫及預算。
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回應:
法務部蔡清祥部長回應:
一、有關受刑人新收健檢作業流於形式部分,已要求矯正署統一規範檢驗的項目,訂定檢測標準,如果檢驗項目不夠,可以增加,或是進行其他較特別的檢查。
二、保外醫治的審核標準,會盡量要求各監所要有一致性,並依「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來辦理,雖難免還是會有一些落差,但我們會要求一致。
三、至於委外醫院的評鑑,為了讓收容人有相同的健保醫療服務,在102年1月,收容人已經納入健保,各監所都已經與有當地的醫療院所合作。未來在遴選醫療院所矯正機關,會跟中央健康保險署來做一個更審慎的遴選。評鑑的部分,法務部會跟衛福部來共同配合,讓收容人能夠獲得良好的健保醫療服務。
四、關於有精神狀況的犯罪嫌疑人,均遵照醫囑指示給予適切之醫療照護。對於這個和緩處遇、還有合理調整、個別處遇的部分,我們也會遵照醫師的評估認定。
五、有關精神重症收容人之處遇,經醫療人員評估後,矯正機關即依程序辦理和緩處遇,並整合在監資源,提供適性處遇。
六、由於精神醫療跟司法資源有限,對於嚴重之受監護處分人規劃收治在司法精神醫院,一般者則可收治於各地區之精神醫療機構,輕微者則或可交由門診處置或付保護管束。未來法務部在行政院全力支持下,將與衛生福利部依權責分工,充分合作,加速完成司法精神醫院各項籌設工作及相關配套措施。
行政院沈副院長榮津綜合回應:
有關矯正機關醫療問題,請法務部與衛福部共同研商相關改善方向,以精進收容人醫療處遇相關規範與保障。另「社區多元精神照護體系欠缺中長程計畫和預算」請有關部會以書面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