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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1年2月偵辦一起毒品案,因違反同意搜索要件,亦不符合附帶搜索及緊急搜索要件,經法院認定違法取證情節重大而判決被告無罪確定。監察院深入調查發現,全國各警察機關執行無令狀搜索,包含本案在內竟有38件不符同意搜索要件而經法院宣判被告無罪案例,促請內政部警政署檢討議處違失人員責任,並督促所屬加強法治教育訓練,以符合司法正義

  • 日期:113-05-22

監察委員:林國明

民國(下同)111年2月15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下稱岡山分局)員警獲報轄內馬姓男子(下稱馬嫌)涉嫌吸食毒品,前往馬嫌住家察看,壓制後迫簽「自願搜索同意書」,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認員警違法取證情節重大,判決馬嫌無罪確定(該院112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監察委員林國明深入調查發現,全國各警察機關執行無令狀搜索,包含本案在內竟有38件不符同意搜索要件而遭法院宣判被告無罪案例。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本月(21)日通過監委林國明所提調查報告,促請警政署檢討議處該38件違法搜索案違失人員責任,並確實督促所屬加強法治教育訓練,以符合司法正義,避免爾後再生違法搜索案例。
 
調查報告指出,本案緣於岡山分局員警於111年2月15日接獲110通報馬嫌疑於家中吸食毒品而前往查察,嫌犯不願配合並拒絕搜索,員警因認有逃亡及傷害員警之虞,而對其上銬並以優勢警力壓制後取得「自願搜索同意書」,因非出於嫌犯自願性之同意,亦不符合附帶搜索、緊急搜索之要件,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違背搜索法定程序情節重大,判決被告無罪確定。經查,警政署對於搜索作業程序雖訂有行政規則,並於105年4月11日函發「自願搜索同意書」範本且持續修正供各警察機關遵循,惟查自105年4月11日起至113年3月止,各警察機關執行無令狀搜索,包含本案在內仍有38件不符同意搜索要件而經法院宣判被告無罪案例。警政署於監察院調查詢問後表示,擬研議修正「自願搜索同意書」範本,增加員警有告知可拒絕同意並請受搜索人簽名欄位,及將同意搜索時間欄位詳載至「時、分」等改善措施。為期避免爾後再生違法搜索案例,調查報告除請警政署確實辦理「自願搜索同意書」範本修正事宜,並請該署就上開38件違法搜索案,檢討議處相關違失人員責任,持續彙整分析相關判決案例,督促所屬加強法治教育訓練,以符合司法正義。
 
調查報告另指出,本案調查中發現,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採購配發給員警使用之密錄器,發生基層員警不願採用,寧可自掏腰包另行購買之情形,為避免浪費公帑及增加基層員警額外之經濟負擔,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正視問題,深入檢討機關採購密錄器不符合員警需求之原因,確實研謀改善採購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