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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立羅東國中辦理該校學生墜樓案,宜蘭縣政府未依法懲處違失教師、督導不力,監察院通過糾正縣政府。近十年青少年自殺死亡大幅升高,然我國基層師資自殺防治培訓不足,相關資源亦欠缺有效整合,監察委員田秋堇、紀惠容促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應積極建置更審慎完整之配套措施

  • 日期:113-06-29

監察委員:田秋堇、紀惠容

109年11月羅東國中發生學生於校外墜樓事件,案經啟動調查後,陸續發現該校確有維護校園安全、師長涉不當管教等違失,且宜蘭縣政府未依法懲處違失師長等情。案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3日通過監察委員田秋堇、紀惠容之調查報告,針對宜蘭縣政府未確實懲處違失二師、督導羅東國中未盡周延等情,糾正宜蘭縣政府,並函請相關單位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因該校監視錄影畫面留存有限,難以確定學生離校時間,且該校雖設有監視設備,但對校園安全維護並未發揮實益等,更因該生過去較其他同學有更多缺課情形,致教師未能確實掌握學生到(離)校動態。另查,羅東國中於事發前曾協助甲生進行自殺通報,卻未進行校安通報,縣政府亦無重複檢核,難謂無責。而該校教授甲生地球科學科目之B師經調查涉有不當管教學生等情,凸顯羅東國中因本案衍生之多項管理疏漏,而縣政府督導不周亦屬有責
 
監委表示,宜蘭縣政府教育處主管教師考核,本應負有核定及改核學校陳報教師考核結果權限,應按規定於期限內做出決議,卻因故延宕,致使本案涉有違失二師處分遭致撤銷。該府依據教師專業審查會及政風處調查做出決議懲處A師、B師之建議予羅東國中,而羅東國中亦據此召開三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皆為不懲處該二師。但縣政府均不同意該校所函不懲處結果,三度檢還該校成績考核決議,迭經該校分別於111年3月29日、111年4月29日及111年6月10日函復該府。惟縣政府卻遲未於最後一次該校函報後議決,怠於111年9月2日始作成懲處令。經二師以該懲處令已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5條第5項所定主管機關應於學校函報二個月內核定或改核,逕向縣政府教師申評會提出申訴。經該府教師申評會作成決定撤銷原縣政府作成改核決定應予撤銷,即視為依羅東國中所函報,兩案不懲處。該府教育處對此實有疏責,允應確實檢討是類案件辦理流程機制,並依權責懲處案關違失人員。
 
監察委員田秋堇、紀惠容表示,羅東國中A師雖知學生有醫療需求,惜未能與學生家長建立正向親師溝通,據調查,該校輔導系統及教育局輔諮中心系統認為A師為資深教師,應有能力協處該生,未與A師創建合作管道,惟A師協助學生受阻時,卻又不知尋求協助,凸顯基層教師無法體認自己輔導知能之匱乏。且教育部與縣政府雖提供多樣自殺防治資訊及課程,惟事涉專業,基層教師若未能深入瞭解、吸收,則難以於早期即時協助學生。
 
調查報告指出,基層教師面臨學生不同需求情境,若無法妥適運用社福、醫療等資源系統,儼然促其等面臨走鋼索之親師關係。而學生墜樓事件後,該校對危機處理欠缺專業輔導,處理過程未妥於同理家長心情,導致升高親師誤解,衍生後續學生家長對該校及縣政府提起各種申訴、陳情,肇生多輸局面,教育部及縣政府允應引此為鑑,具體改善。
 
兩位監委表示,「學生輔導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規範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進用專業輔導人員,為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等專業人員,並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惟該法未規範各縣市進用專業人員比例,而各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得自行依據不同案情狀況,指派不同專業輔導人員。
 
據「社會工作師法」與「心理師法」,二師為不同專業領域,個案處理面向亦有所差異。惟該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羅東國中,未能確實評估學生所需,疏於考量羅東國中已派置社會工作師,無顧其對於環境因素更為熟稔,只考量學生心理議題,僅由心理師輔導該生,對於派任專業輔導人員評估有欠妥當。教育部允宜借鏡本案經驗,參考瞭解二法中,不同專業領域範疇,如何運用不同專業專才,因地、資源協助推動各縣市專業輔導人員與學校共同合作。
 
依據相關學術及醫療研究指出,全球青少年自殺死亡率自2014年即陡升,臺灣亦發現2014年後青少年自殺身亡率、自殺想法與企圖均大幅升高,自殺甚至已成青少年主要死亡原因第三位。以本案為例,教師世代與學生世代所處社會文化背景已相當不同,教師當年所受師培專業訓練,與現今青少年所處多元社群結構的網路社會與壓力,已不可同日而語。雖然教育部歷年均分送各種自殺防治教材至各教育單位,去年更彙編「校園學生自我傷害防治手冊」、「校園心理健康促進與自殺防治手冊」內容豐富、具體實用,已分送各校。然各校是否協助教師充分吸收,該部允應妥適追蹤,並運用教育宣導管道,督導各校協助教師確實瞭解、運用。青少年自殺死亡成因複雜,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尤應建置更為審慎完整之配套措施,加速積極整合資源,並協助各地方政府建制青少年自殺防治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