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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碩漢案 監察院依法行使職權提案彈劾 嚴謹法律程序 絶非馬後炮

  • 日期:113-07-17

針對媒體報導質疑本院「馬後炮,莊碩漢已去職才彈劾」一事,監察院今(17)日發表聲明,特予澄清。
 
一、關於莊碩漢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係外交部於112年10月5日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移送本院審查,經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6屆第28次會議決議,推派張菊芳、王麗珍及紀惠容委員調查。監察權為事後權,又依據監察院辦理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已去職之公務員,如發現在職期間有違法失職情事,仍應依法彈劾,移付懲戒。莊碩漢案經本院調查確有違失,事證明確,有予以懲戒之必要,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以正官箴。監察院嚴謹法律程序依法行使職權,外界應予尊重。
 
二、近來多件外交部駐外人員涉及性騷擾案件,監察院經調查,提案彈劾、糾正,促使外交部於日前提岀「暢通保密的申訴管道」、「有效課責」、「加強宣導與預防」等三大措施,正可說明監察院彈劾、糾正、調查,有效督促政府機關建立機制,避免違失。
 
三、監察院依據憲法、監察法行使職權,媒體報導質疑本院「馬後炮,莊碩漢已去職才彈劾」、「表演給大家看」等語,顯有誤解,應予嚴正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