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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陳情,國家人權會完成調查, 具永久居留身分者之子女中等教育 應比照國民待遇

  • 日期:113-08-19

具台灣永久居留身分之J女士向國家人權委員會申訴,她與先生在台灣多年皆有納稅,其女兒在臺灣出生,自幼即接受台灣常規教育,卻於就讀高職時,因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而不符合政府補助學費資格,J女士主張此差別待遇對其女兒構成歧視。經人權會啟動調查機制,調查結果認定中等學校學費補助資格區分我國籍學生與永久居留者之子女,此差別處置確實未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三國際公約,涉有歧視。報告直陳政府對於永久居留身分之子女,應比照國民待遇給予中等教育學費補助;此調查報告即日全文公告並函請權責機關檢視,以接軌國際人權公約標準調整國內相關教育法規。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永久居留身分者及其子女學費補助差別待遇」案調查報告,經國家人權委員會於113年7月23日第1屆第55次通過,報告指出不論是《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或《兒童權利公約》,皆強調公約保護的對象包含所有居住在我國的人民,不論公民或非公民皆享有不受歧視的權利,「人人」有受教育之權,且教育權之實踐應立基於「機會平等之基礎上」,包括所有具國際移民背景兒童,更何況是具有永久居留身分者及其子女。對於現行規定以國籍界分,排除已取得永久居留身分者及其子女的高級中等教育學費補助資格,權責機關沒有說明具體的合理性、必要性,確有差別待遇。
 
再者,面對少子化以及高齡化,政府部門正積極建立各項措施,如鼓勵生育、引進外國專業人才,並放寬居留制度,以達留才攬才、增加我國人口紅利。不可避免必須面對外國人基本權利保障的系統性問題,應視與我國關係密切程度予以層級化的差別對待標準。
 
人權會建議權責機關,應考量對取得永久居留身分者及其子女,使其享有與本國籍學生相同之中等教育學費補助。並且也建議於國家財政狀況允許以及合理的教育資源分配下,逐步達成公約要求的經濟可取得性,中等教育應逐漸採行免費。此外,應加強國際人權公約之相關教育訓練,並對非我國籍住民及其子女受教育狀況及需求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