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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長期忽視庇護工場之輔導及管理機制運作政策 監察院促切實檢討改善

  • 日期:107-07-04

針對「庇護工場正式上路迄今業已十數載,究有多少身心障礙人士受益?各類型之庇護工場績效為何?有無針對經濟/就業和社會層面進行過影響評估?涉足其間之非政府組織及廠商凡幾?曾出現那些爭議事件?政府輔導暨管理機制運作情形為何?勞政、社政單位之分工又何如?轉型為「社會企業」之可行性為何?」等情乙案,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於本(4)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之調查報告。
庇護工場原分由社政、衛政與勞政三單位主管,民國(下同)96年7月11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後,將庇護工場列歸勞政單位權屬,定位為具有勞雇關係之庇護性就業職場,適用相關勞動法規,使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受到保障。惟前述制度變革迄今已逾10年,經監察委員陳小紅調查發現,近5年來庇護工場數量(102年128家、103年137家、104年135家、105年137家、106年138家)及可供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人數(102年1,883人、103年1,946人、104年1,907人、105年1,953人、106年1,995人)之發展與成長速度略顯停滯,對照與日俱增的15至64歲身心障礙人口數(98年627,150人至106年653,574人),部分縣市轄下庇護工場設立之數量與服務能量屈指可數,或僅聊備一格,勞動部卻未積極就庇護性就業服務資源分布進行全面盤點,亦未掌握各縣市、鄉鎮之需求人數,任令地方政府各自籌辦,致難落實供給需求及資源佈建之衡平,亟待積極檢討改善。
調查報告亦指出,96年7月11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後,庇護工場的定位為身心障礙者的就業職場,必須「自負盈虧」;惟實務上庇護工場的提供單位大多屬「非營利組織」,較不具備市場分析、成本管控、行銷推廣等營運能力,因而多半選擇從事單一性、重複性且門檻較低之營業類型與產業,不僅易淪入與其他同類型庇護工場相互競爭情境,亦難敵一般市場之威脅,以致實際營運常遭遇瓶頸,若無大型母機構給予財務上的支持,常難以為繼。為協助改善庇護工場的營運困境,勞動部似仍未跳脫「福利」思維,主要係採經費補助方式,尚未見其他積極有效作為,以致庇護工場多半無法自主經營,落入益形依賴政府持續補助、否則難以永續的惡性循環之中。基於庇護工場係協助具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以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爰勞動部洵應本於職責積極檢討改善庇護工場之定位功能及運作限制,以體現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的政策目標。
陳小紅委員特別強調,協助庇護員工順利轉銜至一般性就業市場,以促進身心障礙者於一般勞動市場中之就業機會與職涯提升,並促進庇護性就業場域的流動性,係評估庇護工場成功與否的指標之一;惟每年庇護員工轉銜人數從102年之70人,降低至106年之59人,部分庇護工場多年來轉銜個案均掛零,且106年約有1成庇護員工於轉銜後因無法適應而重返庇護工場,在在顯示轉銜成效未盡理想。為使身心障礙者得以順利於一般勞動市場及工作環境中就業,勞動部允應研擬有效的配套措施及誘因機制,以實現庇護工場、庇護員工、家長及企業之四贏。
調查報告另提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後,庇護員工雖納入相關勞動法規之保障,卻排除基本工資之適用,而係依其產能核薪;惟實務上庇護員工每月平均薪資普遍偏低,6成庇護員工的每月平均薪資介於「3,001元~9,000元」,甚有低於3千元者,極少數可達基本工資標準,以致家長難免有怨言,且招致「次等工資」之疑義,更顯示非營利組織對於企業化經營庇護工場之能力尚有不足,是以勞動部允應審慎檢討改善產能核薪制度,並積極協助庇護工場拓展行銷管道及提升產能,使身心障礙者確實享有近似一般人之工作待遇。
此外,庇護工場在政府補助機制引導下,大多僱用6~12位庇護員工,據以申請補助進用1至2名就業服務員,惟實務上是類人員不僅身兼數職、疲於奔命,尚須補足庇護員工不足的產能,卻欠缺生涯發展及升遷管道;復加就業服務員面對不同障礙類別的庇護員工於就業過程中所衍生的不同問題與需求,更增相關輔導工作之挑戰性,造成人員流動頻仍,亦衍生人力銜接的空窗階段;勞動部允應重加審視並檢討現行經費補助制度及人員培訓規範,避免造成就業服務員耗損頻繁、經驗無法累積的惡性循環,繼而損及庇護員工之權益。
陳小紅委員並指明,為促進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可提供之勞務,獲得更多銷售及服務機會,衛福部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7年1月23日修正發布「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將庇護工場產品納入優先採購之行列,亦同步將「庇護工場」納入「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本院訪查庇護工場時,渠等就政府優先採購制度對於庇護工場營運之實質助益,普遍給予肯定。惟部分庇護工場囿於生產商品或服務項目不符義務採購單位採購需求、營業項目非屬可優先採購項目、義務採購單位承辦人員未能熟稔相關法規,而無法參與優先採購或參與過程中遭遇困難;且庇護工場與生產物品具有同質性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相較,庇護工場尚須考量盈虧自負、就業轉銜服務、行銷及勞動權益保障,故須負擔較高之人力及營運成本,較不具優先採購市場之價格競爭力。爰勞動部洵應積極與衛福部檢討改善政府優先採購之實效,以促成庇護工場獲得更多收益,創造實質就業機會,讓身心障礙朋友得以發揮潛能,達成增進其自立生活之政策目標。
另,身心障礙者之老化及退化速度異於常人,往往未達65歲,即已接近一般老人之生理狀況;本院於實地訪視及辦理諮詢時,地方政府、庇護工場及專家學者皆反映庇護員工老化問題漸趨嚴重,惟目前尚乏退場及銜接處理機制,爰殷切期盼中央相關主管機關能及早因應並研提具體對策,是以勞動部及衛福部允應加以正視,儘速研謀庇護員工退場轉銜機制,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調查報告並指陳,就職於「社會企業」的身心障礙者不乏高學歷、具有專業技能者,薪資水準無異於一般職場,其屬性與庇護工場截然不同,可見「社會企業」雖非庇護工場轉型之萬靈丹,卻可成為身心障礙者就業的另一種模式與選擇。勞動部允宜積極研議以「社會企業」模式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或庇護工場轉型為「社會企業」的可行性,健全「社會企業」發展環境,以架接身心障礙者及營利企業之間的就業平台,為身心障礙者開創更多的就業機會及就業模式的可能性,實現公益與企業的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