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頸椎傷患受刑人於手術前 疑遭獄方不當移監 致延宕治療 監察委員高鳳仙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8-04-24

據黃姓受刑人陳情,其在107年3月間曾向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神經外科醫師表示,同意接受頸椎手術,並在頸椎支架健保給付申請書上簽名,臺中監獄明知其將接受手術,卻仍執意將其移監至臺南監獄,致使其未能及時接受手術治療。於臺南監獄服刑期間,獄方未考量其右肩肢障,且有頸椎傷患,仍將其配置於正常受刑人之工場作業,致使身心遭受極大痛苦。另其於戒護外醫至台南市立醫院就診後,該醫院神經外科醫師告知,其頸椎傷疾進行手術,亦未必能痊癒,要其慎重考慮云云,其因而要求開立轉診單,以便其至其他醫療院所尋求醫療,卻遭拒絕,損及接受醫療之權利等情乙案。監察委員高鳳仙已申請自動調查,將瞭解臺中監獄有無妨害醫療之行為?臺南監獄將黃姓受刑人配置於正常受刑人之工場作業,有無不當?以及受刑人於接受醫療時,有無尋求第二意見之機會?
監察委員高鳳仙表示,黃姓受刑人如已經醫師安排手術,依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是不能移監的;又黃姓受刑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患有頸椎傷疾,令其在正常人作業環境工作,恐增加不當負荷;另外一般人於手術前常會尋求第二意見,以作為決定之參考,受刑人雖人身自由遭到限制,惟其健康權益仍應予維護,究竟在現行制度下,受刑人得否尋求第二意見,不無疑問。為保障陳情人之權益,並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規定意旨,實有詳予探究及瞭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