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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教育處未積極督導南投某私中依法設置足額輔導人員及欠缺特教知能,就該校以密集記過方式、以「切結書」作為「轉學同意書」要求家長自辦轉學,致學生受教權益受損,未善盡督導之責,監察院通過糾正,並促請教育部加強督導,以落實維護學生權益

  • 日期:112-06-03

監察委員:田秋堇、張菊芳

由於家長陳情,監察委員田秋堇、張菊芳就南投縣某私立高中附設國中部涉及違反學生受教權益,主管機關是否善盡督導案啟動調查,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監委田秋堇、張菊芳調查報告。調查結果指出,南投縣政府教育處明顯對南投某私中有督導不周之違失,糾正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另促請教育部應加強監督私校之「特殊教育及輔導資源配置」、「執行高關懷課程」,且不得以切結書作為轉學依據,確保學生學習權益。

 

該調查報告指出,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就該校未考量A生身心狀況,未引入相關特教及輔導資源並提供A生適切協助,卻以密集記過懲處處理,南投縣政府未善盡督導之責,未能及時導正該校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不足,以及未依法設置足額輔導人員之缺失,歷年也未曾評鑑過該校學生輔導工作成效,核有違失。

 

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20日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已無「輔導轉學」項目,且依教育部函釋不得以「切結書」作為轉學的依據但南投縣政府教育處透過A生家長多次陳情因而知悉本案,且經副知轉學文件知悉該校將切結書作為轉學同意書之違失,未善盡督導之責,未能及時糾正該校之缺失,致生損害A生就學權益甚巨,核有違失

 

依據教育部函釋,學生尚未完成轉學前,仍屬原校學生,自應續留原校就讀,以維其受教權益,然於開學時,南投某私中未發註冊單,導致A生未能註冊就學,南投縣政府教育處知悉,卻未督導該校確依南投縣學籍管理要點第2點第5款「轉出學校若在7日內未接到入學回覆信函,應即追蹤輔導並依有關規定處理」之規定,對A生追蹤輔導,督導態度有怠失。經A生家長多方奔走陳情才得以復學,導致A生4個月未就學,受教權益受損甚巨。且南投縣政府教育處也未落實監督該校執行高關懷課程,督導不周,核有違失。

 

兩位監委表示,本案凸顯私立學校附設國中部且為住宿型學校之「特殊教育及輔導資源配置」及「落實監督私校執行高關懷課程」的重要性。教育部允應督導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加強對私中之校務輔導監督,且「不得以切結書作為轉學依據」,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此外,本案亦凸顯部分家長不清楚被學校要求簽署相關文件時是否合法妥適,亦無諮詢管道可徵詢。教育部允應評估設置學生家長求助及諮詢管道機制,俾利維護兒少表意權及落實親師溝通。

 

監委田秋堇、張菊芳重申,我國已於103年11月20日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將兒童權利公約(CRC)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兒少是權利主體,應提供特別保護。為協助具身心狀況兒童學習,各級學校均應設置足額輔導人員,察覺學生問題及困難,教育部也必需挹注足夠的資源,提供一線教育人員支援。監委表示,後續將持續追蹤教育部及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就上述缺失予以積極檢討改善,並呼籲學校應增進親師良好溝通,以共同落實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及受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