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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食藥署回應監察院糾正該署「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徒具形式且規範寬鬆一節,監察委員提出說明。

  • 日期:113-04-06

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

食藥署「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徒具形式且規範寬鬆,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3年3月20日通過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提案,糾正食藥署。針對食藥署相關回應,2位監察委員說明如下:

1.  食藥署「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將含有60%蜂蜜並摻有糖漿之產品以「加糖蜂蜜」稱之,較Codex及國際普遍認定蜂蜜「不應加入其他成分」之規範更為寬鬆乙節,調查委員已於調查報告說明,該署捨棄Codex及歐盟國際較為嚴格之定義,卻逕行採用日本之作法,有失草率。因為日本定義「蜂蜜中加入高果糖糖漿以及其他糖類,蜂蜜含量占重量百分比在60%以上者」為「加糖蜂蜜(加糖はちみつ)」,然臺灣地處亞熱帶氣候,氣候溫和且蜜源植物豐沛,適宜發產本土養蜂產業,與溫帶氣候之日本有所不同,食藥署逕以日本規定加以比照,實有不妥。

2.  食藥署林金富副署長表示,因蜂蜜不是純物質,所以要靠稽查人員現場查核,比對進銷存紀錄,比方說進貨1公噸純蜂蜜、賣出1.5公噸,就代表摻了其他東西。但是,蜂蜜加工廠往往不只進貨單一品項蜂蜜,且生產品項可能包含純蜂蜜及加糖蜂蜜,如果僅以進銷存紀錄作為蜂蜜是否摻糖之依據,實務上根本無法查核。又食藥署官員於監察院約詢時也坦承:「要逐一到工廠實際去查看生產紀錄、投料情形等,在實際上要執行可行性是很低。」(註)且食藥署官員亦坦承,之前辦理蜂蜜稽查專案時,並未移請產品製造廠轄管衛生局前往查核實際使用原料、製程或投料紀錄之案例。足見依靠稽查員後端查核蜂蜜類產品之蜂蜜含量,於實務上是困難重重。

3.  「蜂蜜中C4植物糖之檢驗方法」及「蜂蜜中醣類之穩定 碳同位素比值檢驗方法」,雖可分別檢驗蜂蜜中是否添加 C4植物糖漿2及C3植物糖漿3,作為蜂蜜是否摻糖之判定參考,國立宜蘭大學亦持續開發透過特色揮發物質等方式,研究鑑別蜂蜜蜜源之方法。但目前食藥署並沒有法定檢驗方法,該署對於蜂蜜類產品之蜂蜜含量多寡,仍難以透過檢驗判別,以致「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徒具形式,不但造成蜂蜜產品品質管理缺漏、無法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更難以提升消費者權益與健康,確有疏失。

註:摘自本院辦理詢問之錄音及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