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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第16條修正說明

  • 日期:98-01-21

立法院於97年12月26日第7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第16條條文,明訂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於93年4月2日本法公布施行日起至97年8月14日止,已收受之政治獻金有不符合本法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者,得於本條文修正施行日(98年1月16日)起2個月內(即同年3月16日前)返還捐贈者,或向本院申請退還原繳庫之金額後返還捐贈者。逾期或不能返還者(如營利事業已解散),應於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4個月內(即同年5月16日前)繳交本院辦理繳庫。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已依新修正第16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辦理者,不適用第25條及第30條之處罰規定,其捐贈者不適用第29條第2項之處罰規定。
申請人欲辦理返還捐贈,或向本院申請退還原繳庫之金額後返還捐贈者,請先確認該筆捐贈未同時違反本法其他條項款之規定。
「政治獻金返還捐贈者明細表」及「政治獻金繳庫退還申請表」,請至本院網站下載:http://www.cy.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