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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集體貪瀆,三名分局長被彈劾

  • 日期:98-05-12

監察院於94年2月至97年7月空窗期間,蒐集警察人員涉及集體貪瀆資料,第4屆監察委員就任後,第1次院會決議列為重大調查案件之一,經葛永光及李復甸委員提案,本(12)日監察院彈劾審查會審議通過,彈劾蔡榮源、蔡一峰、楊文益3名分局長。該等3人違法失職情形如次:
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三重分局分局長蔡榮源部分
(一)蔡榮源於永和分局分局長任內(94年2月16日至95年6月14日),其本人及該分局6名員警有以下收賄而包庇賭場、不予取締等違法失職行為:
1.蔡榮源本人收受賭場賄賂77萬元。
2.集體收受賭場賄賂1311萬元。
3.4次接受該賭場喝花酒之招待。(不含蔡榮源本人)
4.6次洩漏應秘密之車籍資料予該賭場。(不含蔡榮源本人)
(二)蔡榮源於95年6月15日調任三重分局分局長,於95年7月5日夜間與媒體人士及分局同仁餐敘至23時,翌(6)日擅離職守,未到場指揮、督導由渠本人擔任三重地區指揮官之北部地區萬安29號演習勤務。
二、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分局長蔡一峰部分
蔡一峰自96年4月16日至97年5月28日任職三峽分局分局長,任內未善盡指揮、監督、考核之責,所屬員警22人有以下之違法失職行為:
(一)廖鴻佳等5員違背職務收賄,未依規定取締酒後駕車。
(二)林志鴻等4員利用查獲贓車通知拖吊之職務行為,向拖吊業者收賄。
(三)警員廖鴻佳對肇事者酒後駕車為未飲酒之不實登載。
(四)陳宥駿等2員違背職務收賄,未依規定查報有女陪侍之卡拉OK店,並洩漏通訊監察之秘密。
(五)三峽分局警備隊副隊長李安棟藉勢向有女陪侍之星美卡拉OK店勒索財物。
(六)三峽派出所所長吳崇傑、總務顏燄祥違背職務收賄,尤景鋒等2員未依規定查處且登載不實,包庇違法盜採砂石及回填廢棄物。
(七)三峽派出所所長吳崇傑等2員違背職務收賄,未派員查證、取締工地現場有無超載等違規。
(八)三峽派出所警員顏燄祥違背職務收賄,未到場查證、取締土方回填工程有無超載等違規。
(九)鶯歌分駐所總務林勝添等2員違背職務收賄,未依規定查處土方清運工程有無違規。
(十)鶯歌分駐所擔任總務之警員林盛雅違背職務收賄,未依規定查處回填整地工程有無違規。
(十一)成福派出所警員陳漢俊違背職務收賄,未依規定查處、取締整地工程有無違規。
(十二)三峽分局偵查隊張志榮等2員違背職務收賄,未依規定查報、取締賭場及聚眾賭博。
(十三)三峽分局偵查隊副隊長池仁貴藉勢勒索財物。
(十四)鶯歌分駐所警員周慶惠向環立、菘鴻環保公司收賄4萬元,未依規定取締告發堆置垃圾。
(十五)員警林濟民等5員前往有女陪侍之星美卡拉OK店之違紀。
三、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局長楊文益部分
楊文益自93年8月25日至95年1月28日任職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局長(附件16,第393頁至第394頁),其任內未善盡指揮、監督、考核之責,所屬分局偵查隊及派出所員警有以下之違法失職行為:
(一)支援偵查隊警員王振隆將警方查察行動消息洩漏予傳播及酒店業者。
(二)偵查隊偵查佐吳坤璋、吳泉益2人,幫助賭博,代賭場向刑責區警察馬維中報備,請其勿查報取締,且先後多次下場參與賭博。
(三)偵查隊偵查佐吳泉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
(四)偵查隊偵查佐吳志鑫、翁秋倫2人連續賭博。
(五)偵查隊偵查佐吳志鑫出入有女脫衣陪酒之不當場所,並藉刑警之威勢要求業者降價。
(六)偵查隊偵查佐馬維中、翁秋倫接受轄內特種行業召女陪侍之飲酒招待。
(七)賴光權洩漏警方臨檢消息,包庇色情業者。
(八)長榮派出所副所長林士琪對酒店小姐強制性交未遂。
蔡榮源、蔡一峰、楊文益3名分局長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及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及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確實」之規定;蔡榮源另違反同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及第10條:「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違失情節甚為嚴重,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出彈劾案,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為落實警察機關各項內控機制,改善警察風紀,上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之違法違紀案件,有關失職人員及考核監督責任部分,除上開3名分局長之外,本院將另函內政部警政署逐案檢討議處失職人員及考核、監督連帶責任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