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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永祥、楊東山及王宗德3位上校因行為嚴重違法失職、有辱官箴並嚴重損傷國軍形象,遭監察院彈劾

  • 日期:98-07-07

本次彈劾事由為前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後勤處採購組組長鍾永祥上校、前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營建管理組組長楊東山上校及前副組長王宗德上校身為國軍高級幹部涉嫌收受工程掮客行賄、性服務安排,並涉及傳遞軍中採購標案機密資訊,行為嚴重違法失職,有辱官箴並嚴重損傷國軍形象,爰依法彈劾。
違法失職之事實及彈劾理由謹略述如下:
一、鍾永祥上校部分:
鍾永祥於94年10月結識工程掮客林治崇後,自95年12月18日起,由林某以顧問費名義,按月支付渠2萬5,000元賄款,總共47萬5,000元。此外,林某於96年3月間及96年8月24日,相繼賄贈鍾永祥GUCCI牌皮包2個,以供鍾永祥轉贈予女友;又於96年5月1日及96年7月4日,免費替鍾員支付招待女友及其親友出國旅遊所需之團費共38萬7,000元。另鍾永祥女友之胞妹於97年5月9日婚宴,林某免費替鍾永祥支付該次婚宴費尾款21萬5,700元。合計支付鍾永祥不正利益達60萬2,700元;而鍾永祥則應林某之要求,於97年5月7日,洩漏新開營區整建工程評選審查委員名單予林某;復於97年6月9日私自影印3項軍事工程資料予林某。鍾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至明。
二、楊東山上校部分:
楊東山於95年春節前後結識工程掮客林治崇後,自95年8月24日起,由林某陸續替楊員支付以下之花費:
(一)95年8月24日替楊員及渠妻支付赴馬來西亞出國旅遊費用7萬5000元。
(二)95年12月21日替楊員支付渠妻等赴日本之出國旅遊費用13萬3,000元。
(三)97年7月18日替楊員本人及渠妻等支付赴日本之出國旅遊費用19萬2,800元。
(四)96年6月27日及6月29日替楊員支付住處裝修費59萬5,000元及購買家具費用30萬元。
(五)96年7月27日及96年9月28日,替楊員支付合計21萬1,526元之8項家電費用。
(六)自95年12月8日起,按月支付楊員賄款,合計165萬5,000元。
楊員則自95年12月28日起,將內含機密屬性之14項軍事工程招標文件,交予林治崇。 楊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是屬至明。
三、王宗德上校部分:
王宗德於95年底至96年初,與工程掮客林治崇結識後,自96年10月29日起,將內含機密屬性之3件軍事工程招標文件,於公告日期前,私自影印後,交付林某,林某則於97年2月2日在台北六福皇宮安排酒店小姐對王宗德從事性招待服務。王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至明。
綜上,鍾永祥、楊東山及王宗德上校行為嚴重違法失職,除違反國軍教戰總則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4、5、6及16條,至臻明確,渠等違失情節重大,爰提案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