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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於10日上午九點假1樓禮堂舉行人權保障工作研討會

  • 日期:98-07-10

監察院於本(10)日上午九時假1樓禮堂舉行人權保障工作研討會。本次研討會參加人員除本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外,並包括本院前院長錢復、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王卓鈞、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前大法官)蘇俊雄、司法院顧問暨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前大法官)曾有田、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志龍、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顧立雄律師、中國人權協會副理事長蘇友辰律師、中興大學前校長黃東熊、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王兆鵬、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吳志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律師、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輝煌,流浪法庭三十年作者世新大學江元慶教授暨第一銀行司法受難者柯芳澤,以及司法院刑事廳劉令祺廳長暨諸多審檢辯法界人士及民間司改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暨台權會等民間團體代表,另有大學相關系所師生、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及社會人士,共計300多名與會,熱烈參與發言與討論。
監察院王建煊院長於開幕致詞時表示:「人權是普世價值,而且是當前顯學,監察院負有保障人權的神聖使命,立法院於本年3月31日批准『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5月14日馬總統在駐台使節見證下,簽署兩公約之批准書,宣示台灣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同時並指示法務部於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前,以兩公約為基準,檢討我國現行法規措施不符與不足之處,提出修、廢計畫,所以今天的司法人權研討會顯然格外具有意義。在錢前院長任內所設置的人權保障委員會,目的就是為了積極推動人權保障的觀念,落實人權保障工作,使我國成為一個真正的民主法治國家。」
錢復前院長則表示:「憲政民主的基本價值,是反映在對人性尊嚴與價值的恆久關切及落實之上。自1990年代起,聯合國大力敦促各國依循『巴黎原則』,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該原則對於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成立條件列出6項重點:(1)法源;(2)獨立自主性,(3)成員多元化;(4)符合國際人權準則;(5)具有調查權;(6)獨立及足夠經費預算與資源。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設立的監察院,正是一種「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機制。雖然監察院僅是針對各級政府部門及公務員的作為進行調查,然絕大多數的侵犯人權事件都與政府機構及公務人員有關,尤其是監獄、警察、軍隊及檢調單位等,這些都是最容易發生迫害人權的場域,監察院本質上具備有維護人權的國家級功能是絕不容懷疑的。就監察院而言,司法人權之保護也是最重要的業務項目之一,監察院每年收受人民書狀約25,000餘案,其中涉及人權保障的案件超過八成,這些涉及人權的案件中有30%屬於司法人權。故本次研討會以『審判前重罪羈押』與『適時審判請求權』檢討司法人權,其意義十分重大。」
本日上午主題為「審判前重罪羈押之研討」,報告題目為以重罪作為羈押理由之研討及談重罪羈押所涉及之相關問題,主持人曾有田教授指出:「本日第一場次的題目討論的範圍為起訴後偵查審判中重罪羈押,重罪羈押從比較法在日本欠缺,在德國雖然有但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基於合憲性原則為相當性限縮,涉及無罪推定原則是否違反。此外有關羈押的審查,則涉及彈劾審查與糾問審查程序應如何處理?這是本次議題爭點所在。」
報告人陳志龍教授則針對重罪羈押議題認為:「『重罪羈押』與『重罪羈押無限延長』,是舊時代的思想物,其挑戰著當代國家的人權保障,尤其是對抗與否定『無罪推定原則』、『迅速審理原則』的理念,而羈押對於被告人權之侵害,並不只限於針對檢察官侵害情形,尚且應包括針對法官的侵害情形。羈押係對於人民人身自由之『基本權利的侵害』。羈押的執行,足以造成緊張關係,即一方面是個人的基本權利地位受侵害,而另方面則是為了要能夠發揮一個具有機能的刑事司法或有其必要性。對這二者利益衝突之解決,並不是只要為刑事程序,即可不擇任何代價而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反而,正由於人身自由之本質,具有『高之價值』,因此,如能有其他辦法時(例如限制住居、責付、具保)則採取其他辦法。亦即要有強烈的必要性者,始得選擇羈押,而有些實務界的作法似不循此種順序考慮而動輒羈押,顯有不當。目前以『重罪羈押』作為羈押理由,非但沒有助於刑事訴追或審判機關之羈押問題,反而造成其在羈押實務上的『不利因素』,更造成遭到質疑侵害『無罪推定原則』、『反人權保障』,這是當今必須嚴正思考與解決之。」
另報告人顧立雄律師則表示:「第一銀行押匯案中,即便案情並不複雜,惟法院卻僅以重罪為由,未說明有無羈押必要性,僅憑例稿即延押8至18次之多,再以羈押十餘年、二十年之案件為例,該等案件真的需要那麼長的審理時間嗎?一百多次的延押都是必要的嗎?益證以重罪難期待速審速結為由而無限期延押,根本不具合理性,是以,立法者意旨很有可能是錯誤的,立法者所不能說的秘密在於,社會大眾無法接受重罪犯在『破案』後還在街上趴趴走,最好押到判決確定直接執行,反正還可以折抵刑期。然此種社會防衛觀點之理由絕難通過無罪推定原則之檢驗,而只能幽靈式地潛伏在法院延長羈押裁定例稿之中。」
與談人黃東熊教授、蘇友辰律師則分別指出:
1. 重罪羈押與「無罪推定原則」是有所衝突的。
2.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也只有在有罪判決確定後,被告才必須接受處罰,入監執行,喪失自由。而在偵查階段,檢察官尚未就個案起訴,法院並未判決被告有罪,更遑論所謂判決確定,但竟然能夠透過羈押程序,將被告關起來,使其喪失人身自由,這當然與「無罪推定原則」相左。因此,整個羈押制度,必須環繞在人權保障的理念下進行設計。
3. 律師承辦重罪羈押的辯護,在實務上有許多困難。例如,由於辯護人無法閱卷,檢察官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供辯護人檢視之義務,導致辯護人常常必須「摸黑辦案」。這在重罪羈押的情形,是格外嚴重的,因為重罪羈押的辯護內容,往往已經逼近於檢察官正式起訴後的正式辯論,試問,倘若律師手上沒有卷證資料,如何為當事人進行有效的辯護。此外,目前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羈押聲請書以及相關附件,均未送達予辯護人,因此,辯護人根本無法知道,檢察官用來證明被告「涉犯重罪」的證據,究竟有哪些?
4. 目前實務運作,從被告一開始接受訊問後,到檢察官聲請羈押前,不論時間長久,被告均無權要求與辯護人私下討論,徵詢法律意見的機會。有時候還會發生,當辯護人準備對他的當事人提供意見時,卻遭到阻止,認為干擾辦案。如此一來,辯護人究竟要如何了解案情?凡此,都是重罪羈押在辯護實務上,常見的困難處。
本日研討會下午主題為「訴訟當事人適時審判請求權之研討」監察院王建煊院長表示:「人權包括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在台灣除了司法人權外,亦包括食品衛生、經濟安全及原住民等自由。今天上午黃東熊校長提出任何制度都要靠人為之,我覺得有其道理。如何強化審判品質,提升司法信賴度與公信力,也都是需要優秀的審、檢、辯各方的努力,並非僅是制度改變,更有賴於在場參與討論的有心改革人士之督促。」
  主持人蘇俊雄教授則指出:「適時、迅速、有效率審判,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公共利益與公共價值,司法審判最受詬病就是審理延宕,雖有逐步改革。但與符合人民要求相距甚遠。是故,如何建立妥速審理之法制應為當務之急。」
報告人王兆鵬教授表示:「我國法律目前尚無「迅速審判」之明文規定,僅司法院就重大案件訂有「速審速結」之行政命令。如司法院頒布之「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提示要點」等。然這些規定只適用於重大案件,一般案件並無適用。其內容皆為訓示規定,在法的位階上,又為行政命令,法官未必確實遵守。惟早在1215年英國大憲章即規定刑事被告有受快速審判的權利。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14條第3項亦規定刑事被告享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的權利。我國立法院已於2009年3月31日審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且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總統於同年4月22日公佈「兩公約施行法」。依該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被告享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之權利,將來即具有國內法之效力。即令確立「迅速審判」為刑事被告所得享有之權利,但迅速審判之具體內涵為何(即審判應多迅速?),違反之效果為何,被告應如何主張行使權利,審判體系應如何貫徹?在上開解釋、條文中,皆未詳細說明。就此,美國之發展經驗非常值得我國學習。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在任何刑事訴訟中,被告享有快速審判的權利」, 但對於該權利之具體內容為何,憲法完全未作說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經過一連串的判決後,才逐漸確立速審權之具體內容及判斷標準。惟美國國會對於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仍不滿意,乃制定「速審法」(Speedy Trial Act of 1974),對速審有關問題作非常詳盡與明確之規定。立法者應制定速審法,以保障人民權利。」
接者報告人吳志光則就歐洲人權法院相關案例提出報告,並指出相關修法建議:
1. 侵害人民適時審判請求權應構成國家賠償責任:係歐洲國家所採取者,在我國自可參酌前述歐洲人權法院所建立之審查基準,作為建構侵害人民適時審判請求權應構成國家賠償責任之依據。
2. 基於速審制度之建構,應制訂速審法。
3. 加強司法行政監督,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30解釋理由書:「司法行政機關為使人民之司法受益權獲得充分而有效之保障,對法官之職務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之範圍內,自得為必要之監督。如:於合議庭行言詞辯論時,無正當理由逕行退庭致審理程序不能進行、拖延訴訟積案不結,及裁判原本之製作有顯著之遲延等等。與審判獨立原則無違。」
與談人林永頌則從律師角度提出看法認為:「我國訴訟遲延不只刑事訴訟,尚包含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造成當事人一大困擾,其訴訟遲延不只法院階段,尚包括檢、警、調階段;要求迅速審判,能否落實仍不可知,但是否會招來法院不顧品質一律駁回上訴,影響實質正義成為問題。基於上述理由,如果不改革檢、警、調,不加強訴訟前解決紛爭之機制與第一審法官之素質,並建立金字塔之訴訟制度,迅速審判之討論乃是緣木求魚;另外我國法院官官相護之文化十分嚴重,當事人避免法官報復,不敢聲請加速審判與聲請法官迴避,除非法官官官相護之文化改變,違反迅速審判縱有國家賠償之規定,事實上也難以落實。」
另一與談人林輝煌所長則認為:「司法為民,乃司法偵、審建構之指針。為確保司法迅即裁決,彰顯司法即時正義,司法效率殆已為核心目的之一。此從傳統刑事訴訟法僅揭櫫「人權保障」及「真實發現」兩大目的,而現代刑事訴訟法則增添「司法效率」(judicial efficiency)之目的,可得印證。因此,司法教育應傳輸司法官「司法經濟學」之概念,並以經濟學之「成本效益」(cost and benefit analysis)原則,開闊思量現行訴訟法規範內容之增修,務使訴訟程序簡單而友善,靈活而富彈性。「司法即時裁決法」之制頒,實乃基本人權保障的國際潮流,希望監察院扮演正確政策督促者角色,協同司法院及法務部通力合作,採取以下配套措施:
1. 建請遵照公約內涵,儘速制定綜合美制與歐制之「司法即時裁決法」,俾能終結訴訟延宕,落實人權保障。
2. 研擬有效的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機制,建立案件管理標準作業程序(SOP),供院檢遵行,裨益提昇偵、審效率。
3. 跳脫傳統思維框架,拉大格局,宏觀全面檢視研修現行各種訴訟法制。
4. 成立妥速偵審監督機制,確保訴訟不會無故延宕。
5. 建立完善的司法官再職訓練制度。
6. 檢討現行訴訟轄區劃分之合理性。
7. 成立專門法院及檢察署,俾有效快速而正確處理具有高度專業性的偵、審案件。
8. 擴大適用仲裁及調解機制之案件,強化仲裁及調解制度之機能,有效疏解訟源,減輕普通法院及檢察署之負荷。
副院長於閉幕致詞時表示:今日台灣的人權問題不能再歸咎於威權統治,不論是對人民隱私權侵害、司法對人權保障不足、原住民族與新移民及其他弱勢族群的生活困境與尊嚴欠缺等,都在民主台灣發生。換言之,建立民主制度只是人權保障的第一步,如果民選政府不受監督、不守法紀,照樣會違法濫權,製造歧視對立。所以我們要建立正常的民主社會,必須積極改善台灣政治、經濟與社會人權,否則台灣的民主僅是軀殼,政府的違法濫權與社會的不公、不義,不會因為民主的美名,而消弭於無形。2008年是「世界人權宣言」通過的60週年,我們期待台灣不僅有民主的外貌,更具備人權的內涵,讓這片土地上的人民,以尊嚴的姿態行走,以安然的態度生活,樹立新的人權價值,創造永恆的尊重人權與人性尊嚴的精神。 本次研討會經與會人士熱烈充分討論後,於下午5時10分閉幕,相關議題之寶貴意見,將留供監察院辦理人權保障工作之依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