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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招標採購工程涉及關說、洩密及圖利特定廠商等不法情事,經濟部前常務次長侯和雄等3人遭彈劾

  • 日期:98-07-30

一、被彈劾人基本資料:
侯和雄 經濟部常務次長 簡任第14職等(已退休)
張義敏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局長 簡任第11職等
楊水源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經理 分類職位第12職等(現任該公司顧問)
二、案由:
經濟部常務次長侯和雄、該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局長張義敏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經理楊水源,於辦理招標採購工程涉及關說、洩密及圖利特定廠商等不法情事,戕害政府辦理採購案件之公信至鉅;又侯和雄擔任高雄市南臺灣產業科技推動協會之理事長期間,另涉及業務侵占犯行,嚴重斲傷公務員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
三、被彈劾人相關違失事實:
(一)侯和雄與張義敏涉及採購弊案部分:
94年間行政院為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工作,責成經濟部就淹水現況進行全面調查,針對淹水情形嚴重且治理進度落後之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事業海堤等,分8年編列800億元特別預算以加速治理,並訂頒「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1階段(95-96年度)實施計畫」為辦理依據。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遂依據該實施計畫,於96年1月間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一階段實施計畫縣管區排老庄溪排水治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該案預算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7萬1200元,採「限制性招標」,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
黃○○、陳○○係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顧問,分別與侯和雄及張義敏為舊識。黃、陳二人於96年1月間,獲悉前述老庄溪工程即將招標訊息後,黃○○即利用與侯和雄熟識之機會,向侯員表達鼎○公司爭取老庄溪標案之意願,請侯和雄以其擔任經濟部常務次長之身分,幫助鼎○公司取得老庄溪工程之承攬權。侯和雄允諾後,即向主辦機關第二河川局局長張義敏關說,請張員配合協助。
而張義敏一因上級長官侯和雄之關說,另亦因與陳○○熟識之故,明知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本委員會之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竟仍將老庄溪工程評選委員部分名單洩露予廠商知悉,使得不肖廠商得以向外聘評審委員蘇○○關說。其後,張義敏又召其下屬即老庄溪工程之內聘評選委員黃○○及朱○○,到其辦公室介紹予鼎○公司黃○○認識,企圖影響下屬於評選時之決定。
張義敏明知老庄溪工程因其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予投標廠商於先,已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情事,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不予開標決標、於開標後亦應不決標予該得標廠商。惟張義敏因侯和雄之關說,竟仍照常舉行老庄溪工程之評選程序,致特定廠商鼎○公司取得承攬權。
本件第二河川局辦理「老庄溪排水治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採購案,攸關河川沿岸地區居民生命及財產安全,主辦機關自應本於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依法辦理相關評選作業,使設計較優之廠商能獲選得標,俾確保後續工程品質安全無虞。惟侯和雄身為第二河川局之上級督導長官,竟接受熟識廠商之請託,向主辦之第二河川局局長張義敏關說;而張義敏未能謹守分際,接受上級長官之說項,並涉及洩密及圖利等不法情事,致特定廠商標得該項委託設計監造案,戕害政府辦理採購案件之公信,均核有重大違失。
(二)侯和雄與楊水源涉及採購弊案部分: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於95年間辦理「鏡面水庫浚渫管理計畫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該案預算金額為492萬9330元,亦採「限制性招標」,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按該採購案件係關於台南地區自來水供應工程,對於地區用戶之民生供水需求至為重要。而侯和雄身為台水公司之上級業務督導長官,未能以身作則為下屬之表率,竟藉詞幫楊水源爭取升任台水公司副總經理為由,迭次向該員關說,請其協助明○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標得鏡面水庫浚渫計畫標案;並違法洩漏該工程內、外聘評審之人數,予其友人亦為明○公司協同計畫主持人黃○○知悉;另唆使明○公司派員前往拜訪楊水源,以探得外聘評審委員之名單;甚而親自撥打電話予外聘評審委員許○○關說,其目無法紀之舉措,玷辱官箴尤甚。
而楊水源既擔任該區管理處之負責人,本應殫精竭慮、嚴格把關,評選最優廠商承攬該項工程,以保障自來水供應品質,維護用戶之福祉。惟渠竟因冀圖個人升遷,迎合上級長官侯和雄之說項,明知鏡面水庫工程尚未上網公告,仍指示下屬向廠商明○公司負責人進行該項工程簡報,令政府工程招標應有公正公開之基本原則蕩然無存;嗣又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本委員會之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之規定,將外聘之評選委員名單洩露予廠商明○公司知悉,致該不肖廠商得以分別去電外聘評審委員許○○、高○○關說,嚴重破壞工程招標之公平性。
又楊水源明知採鏡面水庫工程因其洩漏外聘評選委員名單予投標廠商,已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不予開標、決標。惟楊水源因侯和雄之關說,且為冀圖升任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職務,竟仍照常舉行鏡面水庫工程之評選程序,致令明○公司因此獲得優先議價權並完成議價。
綜據上述,侯和雄不知嚴以律己,以為下屬表率,除涉及關說、洩密外,甚至親自去電外聘評審為特定廠商說項;而楊水源冀圖個人名位,視法令如無物,置民眾福祉於不顧,涉及洩密及圖利不法犯行,渠等二人所為戕害公務員形象至鉅。
(三)侯和雄涉及業務侵占部分:
侯和雄自94年9月間起即擔任「高雄市南臺灣產業科技推動協會」之理事長,該協會於於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開立帳號○○○○○○○○○號之活期存摺帳戶,供產科會做為日常金融交易往來及對外募款之用。詎侯和雄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於96年5月25日指示不知情之財會人員從前述協會之帳戶內,將20萬元公款匯入亦不知情之侯○○(侯和雄之子)帳戶內。侯和雄再電話告知侯○○將該20萬元款項匯入侯○○帳戶(該帳戶原係侯員之女侯○○所有,因侯女出國深造,該帳戶即由侯和雄保管,供其日常買賣股票之用)內。侯○○遂依侯和雄之命,於96年5月28日再轉匯入前述侯○○帳戶,侯和雄乃將該筆20萬元之款項侵吞入己,以供其個人買賣股票交易之用。
另,侯和雄再於96年7月18日指示該協會不知情之財會人員,自產科會帳戶將15萬元款項以轉帳方式,直接匯入前述渠所使用之侯○○帳戶內,侯和雄亦將該筆15萬元之款項據為己有,供其平日買賣股票交易之用。
侯和雄身居常務次長要職,政府已給予較高俸祿,如能撙節用度,生活所需應無虞匱乏,惟竟萌生侵占不法犯意,利用擔任產科會理事長之身分,二度將產科會之款項共35萬元侵吞入己,供個人買賣股票之用,不惟觸犯刑法之業務侵占罪,並與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關於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規定有違。
四、眾所周知,我國公共工程的品質經常受到各界質疑,若分析其中緣由,當以人謀不臧為主因。申言之,一般公共工程弊端,大多由工程採購招標主辦單位與不肖廠商勾結而引起;然而,本案則是身居經濟部常務次長高位的侯和雄,或被動接受廠商的請託、抑或主動的介入,憑藉其擔任中央主管部會業務督導次長的身分,直接關說工程主辦機關首長。至於被關說的首長不僅未能稟於職責斷然拒絕,反而屈承上意甚或基於個人升遷考量予以配合向其下屬示意,繼而洩漏評審名單,以圖利特定廠商取得承攬權。此種以近乎私相授受的手段圖利不肖廠商的違失行為,凸顯當事人間醜陋之官場現形記,完全辜負了國家信任與國民之付託,並澈底破壞政府採購應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且間接可能導致公共工程品質的低落,進而危害國民健康及生命財產的安全。
本案是2件由上而下違法關說的具體違失案例,另加上1件侯和雄個人業務侵占的犯行,對於政府形象及官箴,確實產生了極大的傷害。鑑此,本院本於嚴正立場,對於涉案的三位機關首長予以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使其承擔個人應有的懲戒後果。如此,對於爾後有意仿效之機關首長,必能發揮一定的警惕作用;另就長期遭受上級不當壓力的基層公務員而言,亦有激勵士氣的正面果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