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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底監察院發現花蓮縣1處未登錄海岸地遭開挖汲取深層海水之情形有所異狀,相關行政部門啟動調查後始知悉設置單位開挖之位置,與內政部核發之區位許可證明取水站坐標不符。行政院任令各級政府各自為政,以致監督管理出現漏洞,放任業者無權使用國有土地取用國家資源獲利迄今,核有重大缺失,監察院提案糾正行政院

  • 日期:113-12-06

監察委員:陳景峻、郭文東、浦忠成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3年12月4日通過監察委員陳景峻、郭文東、浦忠成所提調查報告,並糾正行政院。
 
監委表示,111年底本院為另案調查赴花蓮縣境履勘時,發現1處未登錄海岸地遭開挖巨坑、鋪設水泥管線並汲取深層海水,惟在場相關機關人員卻對本院所詢問題,全然一無所悉,後續各相關行政部門啟動調查後始知悉設置單位開挖之位置,與內政部核發之區位許可證明取水站坐標不符。考量行政院早於94年即開始推動深層海水產業與技術研發,卻任令各級政府各自為政,以致監督管理出現漏洞,長期放任業者無權使用國有土地取用國家資源獲利迄今,核有重大缺失。經本院立案調查後,行政院雖已召開會議分別就取水、用水、地權、地用及管理等5部分,釐清各部會、中央及地方政府間之權責,惟仍應更進一步建立分工合作、追蹤聯繫與稽查考核制度,督飭所屬落實相關工作,以完善「深層海水開挖取用」管理業務,並依辦理情形進行滾動式檢討,以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監委另表示,系爭國土遭開挖巨型坑洞後,國產署已通知占用人限期與該署簽訂土地委託經營契約,並繳納「訂約權利金」、「每年度經營權利金」、「履約保證金」暨追收5年「使用補償金」,總計2億9,191萬2,380元。囿於雙方對於「實際許可經營面積」計算方式存在分歧,國產署允應會同有關機關儘速釐清爭議,依法收取系爭國土使用相關費用,以維護國有財產權益。
 
監委強調,我國深層海水屬國家資源,相關產品極具市場價值,然目前取用深層海水無須付費,難謂合理。此外,隨著深層海水產業鏈形成,產品種類日趨繁多,有待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方能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除督飭所屬訂定標準申請流程,俾便引導民間資源投入深層海水產業發展,以及完善相關法令制度確保深層海水產品品質外,亦宜評估建立「取用深層海水」之收費機制,將其運用於相關技術研究、推廣與應用,取之國家、用之國家,以促進深層海水產業健全發展與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