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台北市信義區公所所報本案施工前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日拍攝照片四幀,登山步道之入口處,設有路燈﹝據查該路燈係台北市政府
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設置﹞,燈座旁舖有紅、藍色
舊地毯路面。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路燈工程標準,圖燈座寬
度為二十八公分,推算原登山步道寬度約為一.一公尺,再查該照片,於系
爭道路入口處,與松山路間有高差,輔以階梯,至陳訴人土地後,間有數公
尺及十數公尺之平面路面。惟依竣工後之登山步道,自松山路起,均已設置
階梯,其寬度竟達二公尺,且全程皆為新建混凝土階梯步道,已無原有之平
面路面。顯然原有道路寬度、形態,皆已變更。再參以本案工程單價分析表
內記載,挖方達一二O立方公尺等情以觀,本案系爭步道已屬新建工程,信
義區公所屢以既成道路之修繕而拒予依規定辦理,顯屬枉法濫權,違反行政
程序之公平正義原則。
系爭登山步道土地,位於台北市保護區,屬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定之
山坡地,且其開挖之範圍,達一六八平方公尺,依水土保持法規定,自應擬
定水土保持計畫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可辦理開挖興建。惟查該所疏
未依規定辦理,逕自辦理發包作業,視水土保持法如具文,委難辭疏失之咎
。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