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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孟貴 所提「糾正台灣鐵路管理局於七十九年間辦理退休員工孫新銘配住位於台北 市建國北路一段二十三巷一號宿舍之自費整建案,陳訴人於同意後,依該局 指示辦理各項程序,並辦理切結歸公,惟該局不但未主動?

  • 日期:87-02-17

  糾正案文指出:孫新銘自台灣鐵路管理局退休
後,該局仍同意渠繼續居住使用該宿舍,依民法規定則已成立另一使用借貸
契約甚明,在此使用借貸期間,鐵路局同意陳訴人自費整建但須辦理切結歸
公,故與該局事後一再聲稱主張陳訴人擅將該宿舍全部拆除重建,並擴大建
築面積等說詞不符,按陳訴人係經該局同意自費整建,並事先提出設計圖,
始進行施工,若該局認為有不符規定之情事,自應不准渠施工或阻止渠繼續
施工,該局非但默許渠施工,且於經檢舉後更指示渠補送資料辦理補照事宜
,甚而函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依程序違建辦理暫緩拆除,且房屋
高度案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勘驗結果,修建前後高度相同,核該局說詞顯然
欲掩飾其作業之不當。次查該局八十六年三月七日八十六鐵益政字第四二一
四號函復監察院稱:「:::本局未審理其施工結構設計圖之情形」,經監
察院深入追查後,始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十六鐵益政字第一五五四六
號函復即改稱「有關設計圖審核乙節,僅係本局內部作業之一部分而已,亦
即僅就結構圖是否安全:::」云云,說詞前後不一,且完全不同,不無矇
敝事實欺瞞監察院之意圖,該局虛偽應付、推諉卸責之心態甚明。
  附糾正案全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