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檢送監察院有關楊瓊霞命案卷證中,尚有部分公文,未附於
該案卷內,顯然該分局對該案資料有部分散失情形,且未就陳情人提供之訪談資料及錄
音帶予以進行調查,復未向陳情人說明,該部分不予調查之原因,致陳情人對該分局處
理該案,產生諸多誤會,實有未當。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刑事組畏難規避,怠忽職守,復於抽取涉嫌人張欽維血液檢
體後,未依規定將血液檢體放置於含有抗凝血劑之試管內,致使涉嫌人之血液檢體腐敗
,無法做DNA檢驗之用,均有疏失。基層警員對涉嫌人血液檢體之取得及保存等相關
知識及技能,警察機關實有再加強訓練之必要。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對重大刑事案件之血液送驗工作,未能謹慎處理,草率行事
,容有疏失,致引起陳訴人不必要之誤會,且延誤刑事偵查工作,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