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四)日上午通過並公布張委員 德銘、柯委員明謀及翟委員宗泉所提:「糾正行政院所轄各級政府,未能積極 落實執行老人福利法、未確實掌握完整之老人資訊;內政部老人福利政策,規 劃欠缺前瞻性,又對於老人經濟生活及安居政策,?

  • 日期:88-02-24

  糾正案文指出:六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之老人福利法第五條規定,為
促進有關老人福利事項,各級主管機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學者,分
別設立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條文規
定,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老人福利,應設老人福利
促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老人福利法立法至今十九年
,期間,內政部雖於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訂頒「省(市)縣(市)兒童、少年、
老人及殘障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惟僅臺灣省、臺北、高雄二直轄市及
臺南縣,曾據以組成各該相關社會福利促進委員會。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設置
成效有限,地方政府顯未依法積極落實,內政部、臺灣省政府未有效監督執行
,均有不當。老人福利法自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至今,亦已逾一年六
個月,「內政部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經內政部於八十七年七
月八日函送行政院備查。惟內政部尚未完成省(市)、縣(市)老人福利促進委員
會組織規程之訂定,地方政府尚無從成立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影響老人福利
推動,應檢討儘速辦理。
  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占總人口比例達百分之八‧一
。層出不窮之老人受虐、棄養、自殺、老人安養中心失火、老人乏人照料及獨
居老人陳屍住處無人聞問等等悲劇一再發生。迄八十六年十一月各地方政府查
訪彙報內政部之未立案老人安養機構,臺灣省計四百零七所、臺北市一百六十
一所、高雄市二十九所,總計五百九十七所,收容一萬八千四百七十七位老人
,其未立案原因多為:建管、消防不符規定,或建築物用途不符規定。依八十
六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老人福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依法申請許可而
成立老人福利機構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經
限期申請設立許可或辦理財團法人登記,逾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並公告其名稱,且得令其停辦。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日起滿二年實施。此
一規定即將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開始生效,對於五百九十七家以上之未立案
安養、養護機構造成直接衝擊。相關主管機關雖已研商輔導對策,惟至今成果
有限,屆時無法順利完成立案之未立案機構已收容老人之安置將成問題,其影
響層面極為廣泛,如何因應應有妥善處理之對策。查內政部為社會福利事業之
最高主管機關,於推展社會福利獎助老人福利機構之際,制訂政策及計畫不當
、核准獎助未能確實且無法兼顧平衡,徒然耗費大量經費補助立案之老人安養
、養護機構,任令該受補助單位之設施閒置,無法落實控管稽核並檢討,導致
立案之公、私立老人安養機構床位仍有空缺,未立案機構卻到處林立,供需無
法協調。內政部身為老人福利之主管機關,未主動加強改進上開缺失,並思考
如何輔導未立案安養機構合法化,以至無法落實老人福利政策、完善社會安養
體制,殊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