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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一﹞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陳委員進利所 提:「糾正高雄縣旗山鎮公所,核發農地承受人林張霞自耕能力證明書,未就現耕農地 有無廢耕之事實,依法確實查核,即草率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涉有違失」案,由本院函 請行政院轉飭所?

  • 日期:88-06-01

  糾正案文指出:林張霞申請自耕力證明書內,填載之上開高雄縣旗山鎮北勢段三三
∣一三地號等三筆現耕農地,於七十九年八月一日申請時,早已租給裕隆公司,當修護廠
使用,不符內政部所頒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所規定要件,鄉公所仍予以
核發,涉有偽造文書等情。經函請該公所說明本案承辦人員葉有義於審核過程中,有無到
土地現場,就審查項目第項,有關「現有農地有無廢耕情形」,詳加查勘之紀錄,當時
使用狀況為何?案經該公所說明::葉君目前已因案停職,現有農地使用狀況,係由申請
人提出切結書,切結種植香蕉使用。其審查項目第項,有關現有農地之使用狀況乙項,
台灣省政府七十六年六月十六日府地六字第一五0九九八號函已刪除有案,故現有農地使
用狀況,當時可免查證。至於有無現場查勘,則未說明。
  案經本院函請高雄縣旗山地政事務所提供上開三筆土地地籍圖,並就台灣省農林廳林
務局航空測量所,於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七十九年五月七日、八十年四月十一日之
地航空照片、航測圖資料予以比對結果,發現上開三筆土地上,存有建築物乙幢。則本
案三筆現耕農地於申請日時,確已有廢耕之事實。是以旗山鎮公所相關承辦人員,於本案
自耕能力證明書核發過程,顯未依法確實辦理查核,不無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