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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進利、林委員時機所提 糾正:「台中市政府曲解紀念性建築物認定標準,違法同意台中市第一廣場大樓於開放 空間上增設玻璃金字塔,復以檔案銷毀為由,刻意隱瞞該玻璃金字塔自始即屬違法之事實 」案,由本院函請?

  • 日期:88-06-16

  糾正案文指出:台中市第一綜合市場大樓﹝下稱第一廣場大樓﹞位於臺中火車站前鬧
區,基地四面臨路,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土地所有權屬於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
台中仁愛之家,由台中市政府向其承租,該址原為公有第一零售市場,肇設於民國前四年
,民國六十七年近半毀於大火,為利改建並進行都市更新,經報台中市議會同意公告招標
,於七十六年開始興建,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完工落成,惟法定空地上日後增建之玻
璃金字塔申請建築及審查發照資料,均付闕如。
  糾正案文表示:內政部七十六年十二月廿四日臺內營字第五五七一四二號函復臺灣省
建設廳,略以:建築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紀念性建築物」之認定標準為「以具有供人瞻
仰、追思、留念、紀念等所興建非為寺廟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並經中央或省市政府核
定有案者」,前開玻璃金字塔型地上物,顯未符合前函認定標準。台中市第一廣場大樓玻
璃金字塔,建於開放空間上,台中市政府自始未能提出報經中央或省市政府核定有案之公
文及建照申請與核准文件,復有違建築法第九十九條紀念性建築物之規定及未實施容積管
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相關規定,縱已業經會商決議同意設立,亦為法所禁止,台中市
政府顯有曲解法令之處,仍應儘速依照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相關規定妥為處理。
  糾正案文復強調:本案有關玻璃金字塔建築申請及核准之文件圖說,經本院向該府工
務局及台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查閱相關案卷,均無該玻璃金字塔核准建造與登記之相關資
料,該府復數次函復本院,謂該玻璃金字塔相關卷宗,依該府檔案分類表規定,逾五年保
存期限已銷毀,惟經查閱該府建設局檔案銷毀清冊,亦無玻璃金字塔檔案銷毀紀錄,台中
市政府欲以檔案銷毀為由逃避調查,並刻意隱瞞該玻璃金字塔自始即屬違法之事實,應請
確實檢討改進,並議處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