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檢察署與法院同為司法機關,其資源必須相互對應,始能克盡摘奸發伏,平亭曲直之職責。惟自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項增列司法概算獨立後,檢審之人力、設備、經費等資源是否失衡,攸關司法革新之成敗及人民對司法之信心,應予深入瞭解」案之調查報告,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