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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九)日通過並公布康委員寧祥所提糾正:「經濟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及時落實立法院決議事項,主管機關亦未儘速就政策改變,研擬相關配套措施,督促所屬以資因應;前置及採購作業一再延誤時程,嚴重影響預期投資效益,增加額外支?

  • 日期:88-07-09

  糾正案指出:台電公司於七十三年起辦理首期自動化調度控制系統工程。八十年起,繼續推動自動化調度控制系統第二期工程計畫,預計八十六年六月完工。立法院審查八十二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其所列附帶決議第五項:「各公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有關工程與設備,合併交由以國內廠商為主、外廠商為輔之統包方式辦理,始得動支,以符技術移轉、合併生根政策」。惟台電公司仍堅持歐美標,未按立法院決議辦理,本案採購作業,顯有草率、處理失當及未盡周延之處。台電公司對本案未能於事前掌握資訊,充分有效評估,及時落實立法院決議事項,延誤計畫執行;決策搖擺不定,貽誤時機;主管機關亦未本於監督立場,儘速就統包政策改變,所影響之層面及因素等,研擬相關配套措施,致本案採購規範,遲延至八十三年六月始核定,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始決標,整體工程完工期程,一再延至九十年五月,均顯有疏失。   
  糾正案強調:本計畫於八十年七月開始執行,其中主系統設備採購案辦理規範之擬訂及採購作業之期程為一年,惟該公司於八十二年六月,決定改採國內標之採購方式後,費時一年僅完成廠商資格、商業條款及採購規範之擬訂,前置作業耗時三年,迄至八十三年六月,始辦理登報公告。另本案主系統設備採購案,因該公司相關經辦人員執行不力,一再延誤辦理期程,致本計畫預定於八十六年六月完成商業運轉之目標,無法如期達成。又本計畫基隆、新竹、新營區域調度中心建築工程三案,早於八十四、八十五年,即完成驗收結案,卻因本案採購期程延宕,造成安裝主系統設備之樓層閒置無用,自動化調度控制系統延遲完成所造成之經濟損失,更是難以估計。
  糾正案並表示,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未對核心關鍵工程之採購案嚴密監控,隨時查核其執行情形,俾確實掌握其辦理進度,及時採取必要因應措施,因前置作業落後,致增加預算、閒置資產、浪費公帑、延宕採購時程五年三個月、甚而二次延長整體工程完工期程,其因主系統設備延遲完成,所造成無形之經濟損失,更是難以估計,顯有效能不彰,宜切實檢討改進,期能按預定期程完工,完成商業運轉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