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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富美所提糾正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案,案由為:「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未依法申請,取得垃圾焚化場之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固定空氣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前,即擅自操作垃圾焚化場,而對於民眾之多次承諾,均未成就。此外,對於衛?

  • 日期:88-11-19

  糾正案指出:
一、 平鎮市公所設置之垃圾掩埋場與民宅之距離,不符規定。
二、 平鎮市公所垃圾焚化場,僅領有建築物建造執照,卻未有使用執照。
三、 平鎮市垃圾掩埋場,未依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實施當日覆土,且本院調查期間,竟發生垃圾山起火燃燒之意外事件,殊屬不當。
四、 平鎮市垃圾焚化場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前,率爾處理一般廢棄物,已屬違法。
五、 平鎮市公所處理民眾陳情案件,屢次失信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