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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二)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法務部所屬明陽中學案,案由為:「明陽中學自改制後之勤務,規劃不當,管理鬆懈,對於學生之平時考核與輔導有欠落實,監視設備及處理緊急狀況之通報系統不良,危機應變能力不足,?

  • 日期:88-11-22

    糾正案文指出:按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十七條規定:「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一、矯正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事項。二、學生戒護…。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事項。。」;同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教導員負責學生日常生活指導、管理及課業督導業務,並協助輔導教師從事教化考核、性行輔導及社會連繫等相關事宜。」審諸上揭規定,顯然警衛隊負有學生安全戒護之責;教導員負有學生生活管教之責。惟該校學生孔明泉於八十八年七月八日上午七時五十分,在至善樓第二樓第二十八房寢室,被同寢室學生黃成德、詹廷偉等毆打,當時擔任該樓四時至八時勤務之教導員黃英韶、擔任校內巡邏勤務之警衛隊管理員蔣聖芳及訓導處負責監看監視系統之雇員顏榮寶,竟均未察覺。迨案發後,始由擔任一樓勤務指導員李澤宏前往處置,並將孔生送往該校醫務室急救,旋由該校救護車轉送至高雄市楠梓區健仁醫院急救無效,於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死亡。查教導員黃英韶,負責該時段(四至八時)之勤務,案發時竟未能及時查覺,且未辦理勤務交接,即擅自離開崗位,顯有違失;警衛隊管理員蔣聖芳,於當日上午六時十四分,在至善樓簽到後,即回隊部備勤,未能按時巡邏查察,其勤務紀律之鬆弛,可見一斑;另負責觀看監視系統之顏榮寶,雖辯稱孔明泉在寢室內側被毆打,係監視系統之死角,無法查覺云云。然寢室住有八名學生,突然空無一人或少了幾人,於電視螢幕上,自可一目了然,在在顯示該校之勤務管理鬆散。又該校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改制以來,對於該校內部之各項勤務管理要點,均未訂定,孔明泉命案發生以後,始於同年月三十日訂定「教導員駐班要點」與「警衛隊勤務執勤要點」,益見該校於改制前之先置作業規劃不當,勤務管理制度不夠健全,相關主管監督人員,因循怠忽,致肇事端,顯難辭違失之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