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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台北縣政府案。

  • 日期:90-03-21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一)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案。案由為:台北縣政府辦理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等業務退帳款作業,提款單上主管人員印鑑用印,未經審核,過程輕率,作業流程疏於監督控管,致生重大弊端,核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督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缺失:
一、台北縣政府社會局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退帳款作業,需局長之印鑑始得憑辦,故印鑑之用印自應嚴謹。然該局辦理上開作業,僅由業務承辦人員填寫提款單辦理,用印時未經任何審核過程,即由局長秘書在獲授權下予以核章,其用印過程,因循陋習,極為輕率,核有疏失。
二、該府社會局辦理此項業務,於提款單用印後,領出款項之流向,則無任何覆核及督考機制,肇致領出之款項,長期不依規定繳交公庫,均未被發覺,其漠視內部控管而疏於督導之違失甚明,應即檢討改進。
三、該府社會局為辦理退帳款作業,與郵局訂定之委託辦理合約,未要求郵局於開立退帳款支票上,記載受款人為「台北縣政府」及禁止轉讓背書文字,而於提款單上,復疏於要求郵局於開立支票時,辦理上開記載受款人及禁止轉讓背書等事項,致予不肖承辦人以可乘之機,其疏失之處,亟待儘速改進。
四、該府主計室於開立支票後,對金融機構之撥發入帳及社會局後續處理退帳款之作業情形,均未聞問,即憑社會局交擲之金融機構簽收領據,率予辦理轉正,另會計單位未將上開帳戶納入管理,明顯欠缺專業上應有之注意,亦與上開會計法令規定不符,致有連續長達四年,社會局未辦理退帳款繳款作業,而毫未發覺,足證該府內部審核工作,並未落實有效執行,應迅予徹底檢討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