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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新竹地區九十一年一至三月發生農業與高科技產業缺水事件糾正案

  • 日期:91-05-0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經濟部水利署、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案。案由為:「桃園、新竹地區九十一年一至三月發生農業與高科技產業缺水事件,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寶山第二水庫興建工程進度落後、得知缺水警訊未快速通報經濟部長,任由公文層層審核、緩慢會辦,致延誤公文處理時效長達三十六日、遲延建立乾旱預警系統時程,致於九十三年四月底前尚無法以電腦化科技預測缺水、未能確實督導執行既有水庫之疏浚維護、以六十五年老舊之地下水補注數據,規劃目前水源開發與管理、未建立水權交易制度、未落實執行「全國國土及水資源會議」關於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全面採用省水器材之結論。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之規定先行與被調用水量者進行協議,且辦理之「北水南送」工程亦未即時完工,造成水源整體調配之困難。此外,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對於缺水警訊遲至同年二月二十六日始成立應變小組積極處理,該等機關與公營事業涉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本次旱災發生前,相關機關與公營事業雖已掌控缺水警訊,惟水利處未將該警訊立即通報經濟部長為政策性之指示,任由公文層層審核、緩慢會辦而延宕處理時效長達三十六日,致貽誤公務,違失之咎,彰彰明甚。另自來水公司雖為需水單位,協議調度用水按理非其權責,惟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該公司於「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未修正前,若需移用農業用水,仍應按該要點之規定,先行訂期與被調用水量者進行協議,惟本次桃園、新竹地區缺水,該公司未按該規定辦理,逕由水利處於時間壓力下,始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開會討論休耕補償事宜,並於同年三月一日公告休耕,此倉促之決定,使得農民措手不及,徒增民怨,是有未當。
  糾正案復表示:水利署為全國最高水利主管機關,未能落實執行「全國國土及水資源會議」關於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全面採用省水器材之結論,且迄今未協調各部會積極推動中水道及公告中水道水質之再利用標準,另對於大面積開發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亦未協調環保署列為審查項目之一,致節約用水成效不彰,該署及有關機關應負執行不力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