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龜山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納管率偏低糾正案

  • 日期:91-05-0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經濟部工業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桃園縣政府案。案由為:「經濟部工業局未能落實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工業區之廢(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改善輔導辦法,復與桃園縣政府未能善盡輔導與管制之責,任令龜山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納管率迄九十年底僅為四二‧九%,與預訂目標相距甚遠,又環保署未督促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規定,以總量管制方式管制廢(污)水之排放,影響事業廢水管制成效,致全體國民生活品質未能顯著提昇,上開機關均顯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廢(污)水處理及排放之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其輔導辦法,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開規定自八十年五月六日公布至今已逾十年,工業局迄未訂定工業區廢(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改善輔導辦法,顯有怠失。另龜山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納管率之提昇,自八十五年間即為相關單位計畫工作要項,並已明確訂定八十九年九月前應達成九十%納管率之目標,復其區內工廠亦依下水道法規定應於同年三月一日與該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惟該工業區迄九十年底止納管率僅為四二‧九%,與預定目標,相距甚遠,工業局為該工業區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為地方下水道主管機關,均難辭怠忽職責之違失,應切實檢討改進。
  糾正案復表示:環保署雖以「總量管制制度係經過長期資料調查(如水質、水理、污染源分布及社會經濟條件等)、水質模式建立、污染防治政策工具探討等先期準備工作,而據以擬定之污染防治制度…執行水污染總量管制制度,需有相當多且複雜之技術工具配合,包括:河川水質模式之建立…總量管制尚有諸多技術面、社會經濟面問題須先克服後方能實施。」等說明迄未實施之緣由,惟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至九十年底已逾十年,未見各級環保機關依法,以總量管制方式管制廢(污)水之排放,環保署監督不力,任由地方政府便宜行事,洵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