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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案

  • 日期:91-05-0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案。案由為:「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漠視工程材料取樣及送驗程序之重要性,放任工程材料查驗作業過程草率、弊端叢生,致工程契約形同具文,顯未積極作為,洵有重大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
一、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北區工程處及所屬第二工務所未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工程契約相關規定,善盡監造單位職責,落實工程品管作業,致使承包商多次提供偽造試驗報告,核有嚴重違失;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為其上級機關,對轄屬重大工程之督導查核作業流於形式,亦有咎失。
二、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漠視工程材料取樣及送驗程序之重要性,放任工程材料查驗作業過程草率、弊端叢生,致工程契約形同具文,顯未積極作為,洵有重大違失。
三、自來水公司在轄屬工程契約中宜訂定偽造試驗報告及相關檢驗文件之罰則或求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