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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所提:糾正法務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案

  • 日期:91-05-15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所提:糾正法務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案。案由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在處理潘麗芳告訴鄒紓予詐欺乙案,未依規定轉介調解公文及落實人員交接及公文管制查催作業,致公文延宕逾十一個月,又對人民陳情案件未予答復,損害人民權益。經監察院先後三度函請法務部查復本案處理情形,惟該部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復公文延宕草率,行政效能低落,均有疏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本案陳訴人分別於九十年四月及五月,二度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檢察長陳情,惟該署未依規定管制陳情案件並於期限內函復陳情人,核有違失。
二、監察院曾三度函請法務部查復本案處理情形,該部暨所屬單位除未於規定期限內查復外,期間亦未敘明不能結案原因,足見行政效能低落,公文稽催管制功能不彰及漠視該院之函請查復事項,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