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詹委員益彰、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案

  • 日期:91-05-21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詹委員益彰、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案。案由為:「交通部及行政院新聞局,對電波頻率之分配、開放,進度遲緩,未能整合分工,且遲未健全並落實廣播電臺申設法制及標本兼治澈底解決輔導非法廣播電臺業者合法化問題;對電波頻率之管理,長年權責不清,缺乏因應對策,協調分工機制未能落實,取締非法廣播電臺績效不彰,復播無法根絕;交通部對合法廣播電臺擅自加大功率或違規使用頻率情事之取締,執行不力,且對非法廣播電臺業者之陳情,未能妥善處理;行政院新聞局對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臺、轉播站或其他播放系統之非法廣播電臺業者,未嚴予取締懲處,執法不力;以上等情,均顯有違失。」由該院函請交通部及行政院新聞局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電波頻率,係屬於全體國民所有之有限性「公共財產(Public property)」,西方國家謂之「接近使用媒體權」(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為提高使用效率、維護電波秩序、保障合法使用者之權益,與維持一定廣播服務品質,交通部及行政院新聞局,自應積極對電波頻率進行有效管理與合理分配,絕不容有何疏漏或遲緩。經查,交通部(電信總局)自八十二年起,陸續檢討可供開放之頻率,迄今計提供三五二個電波頻率次,供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廣播電臺開放,完成十梯次一五一家電臺之籌設,而十梯次之申請總件數一、○三三件,僅有一五一件完成籌設(其中一一一家已取得廣播執照),准予籌設比率僅占一四‧六一 ﹪,通過件數比率甚低。
  糾正案復表示:對於非法廣播電臺,除採取強力取締手段外,亦應檢討,得藉由廣播頻率開放政策及完善審議機制,使其能依法提出申請,參與公平競爭,取得合法經營機會,進而將其適切導正,有效納入管理。況行政院新聞局所辦理之十梯次廣播電臺申設及電波頻率開放總件數一、○三三件,僅有一五一件准予籌設,比率僅占申請總件數一四‧六一 ﹪,如此偏低比率,原因為何,迄未檢討改善,且究竟尚剩餘多少頻率數,可提供開放配用,除未有詳細規劃或具體資料外,更乏妥善因應措施及開創作為,而對非法廣播電臺業者之取締,又未能持續有效,致輔導非法廣播電臺合法化之整體成效未彰,亟待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