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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尹委員士豪所提:糾正台南市政府案

  • 日期:91-05-22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尹委員士豪所提:糾正台南市政府案。案由為:台南市政府於原「台南市海安路拓寬及地下街、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合約」之工程仍持續進行,且未辦妥終止協議前,即另辦理BOT廠商甄選,違反行政程序並衍生廠商求償爭議;且與土建承商就工期展延、非工程因素認定、逾期罰款計價等爭議,率以訴請仲裁方式解決,核與原工程合約之規定不符;復未經精確評估,即率爾認為該府於「台南市海安景觀道路基地開發經營契約」簽訂後三個月內,即能完成甲方應辦事項(主體結構工程暨結構安全簽證),並交付契約承商使用,惟該應辦事項,卻歷時逾二年尚未完成,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督飭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台南市政府於原合約工程仍持續進行,且未辦妥終止協議前,即逕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上網公告甄選BOT投資廠商,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與得標廠商正道公司簽訂「台南市海安景觀道路基地開發經營契約」,除違反行政程序並衍生廠商後續求償爭議,顯有違失。
二、 台南市政府與土建承商就工期展延、非工程因素之認定及逾期罰款計價等爭議,率以訴請仲裁方式解決,核與原工程合約第二十條「發生訴訟時,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規定不符,有欠允當。
三、 台南市政府未經精確評估,即率爾認為:該府於「台南市海安景觀道路基地開發經營契約」簽訂後三個月內,即能完成包括主體結構、瑕疵改善及結構安全簽證等甲方應辦事項,並交付BOT契約承商使用,惟實際上,該應辦事項迄九十一年四月已歷時逾二年尚未完成,除延宕本案工程之進行,如另衍生承商求償事宜,勢將浪費公帑;該府於本案辦理過程,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