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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行政院、內政部、交通部、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案

  • 日期:91-05-22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行政院、內政部、交通部、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案。案由為:私有既成道路取得問題,自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公布後,行政院未積極落實執行該解釋意旨,且怠於督導管考,致取得既成道路之績效不彰,對於相關統計資料,亦疏於建檔管理,又任由所屬機關逕行解釋該院秘書長函示辦理既成道路徵收補償優先順序之意義;內政部對各地方政府檢討廢止喪失原有功能既成道路工作之執行,未積極督導管考;高雄市政府迄未遵照行政院秘書長函示,訂定私有既成道路分年分期取得計畫;交通部、台北市及各縣(市)政府所訂計畫之取得期限,均不切實可行;又除台北市政府以外,均未見有積極「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之處置,嚴重影響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經核均有怠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並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除前揭案由所 指摘各機關違失情形外,糾正案文中並指出:
一、行政院未正視既成道路補償問題,未將之列為施政重點,對於相關面積、經費等統計資料,平時疏於建檔管理,適時更新,對本案調查需要亦未重視,經核均有不當。
二、 行政院秘書長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以台八十五內字第四五七四五號函頒「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解釋對私有既成道路取得問題之處理情形」,提出十二項處理原則,其間,任由所屬機關,逕行解釋該優先順序之意義,實屬不當,該院允應主動檢討修正。
三、 行政院允應督促交通部、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正視既成道路補償問題之重要性,儘速擬定或檢討修正確實可行之分年分期取得計畫,並積極籌措財源,每年編列一定比例之預算,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以安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