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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案

  • 日期:91-05-22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案。案由為: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對其所屬部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長期未依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欠繳差額補助費及覈實於身心障礙人員特考,提報缺額等情事,未督促權責機關作適當改善;且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主管機關,權責不明,資料建置及業務協調,亦未建立統合機制,均顯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近年來仍有部分行政院所屬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未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形,且其中竟有部分未達法定進用比例之義務機關(構)、學校未依法繳納差額補助費之情事,顯見行政院相關權責機關,未能落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顯有未當。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八條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規定,行政院應責成人事行政局、勞委會等相關主管機關,研議有效改進措施,並確實執行,以加強所屬公立義務機關(構)、學校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成效。
二、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申辦八十八年、九十年二次身心障礙人員特考時,對於未達法定進用人數之行政院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未積極督導,覈實提報符合身心障礙者專長、能力之缺額,以進用身心障礙者,顯有違失。
三、 人事行政局、勞委會等對公立義務機關(構)、學校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執行成效,主管權責不明,相關資料建置及業務協調,亦迄未建立統合機制,難以有效管考,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