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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基隆市政府案

  • 日期:91-05-22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基隆市政府案。案由為:基隆市政府社會局局長黃仁祥,於八十三年至八十七年任職該府民政局局長期間,擅將市府所有之涼亭改建,挪供私用,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以竊佔罪判刑確定在案,該府對所屬違失行為,疏於防範及查處,顯有違失,且於未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之前,即於私人土地上興建涼亭,容有疏失,又本案該府未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復對本案違建及市府所有涼亭遭竊佔之查報不力,均有不當,且對市府財產管理有欠落實,亦未按規定辦理求償事宜,以上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基隆市政府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基隆市政府自本案進入偵審程序,迄收受判決歷時近二年半,竟稱對案情毫無所悉,對所屬之違法行為,疏於防範及查處,顯有違失。
二、 基隆市政府辦理基層建設工程審核作業有欠周延,在未徵得共有人同意,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之前,即於私人土地上興建涼亭,容有疏失。
三、 基隆市政府辦理本案基層建設工程時,未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且對本案違建及市府所有涼亭遭竊佔之查報不力,均有不當。
四、 基隆市政府未能依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管理財產,致生本案市府不動產遭竊佔情事,且未依規定辦理求償事宜,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