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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二)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桃園縣警察局案

  • 日期:91-06-12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二)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桃園縣警察局案。案由為: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對刑案重要證物未盡保全之責;於夜間訊問犯罪嫌疑人,未經檢察官許可,亦未徵得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又未依規定錄音,偵詢作為於法不合;且未及時將證物鑑定結果,切實轉送桃園地檢署,致影響全案偵查進度;復扣押涉嫌肇事之自小客車時,未依規定製作扣押筆錄及收據,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內政部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處理彭雅慧車禍致死案件,對死者生前所騎乘之機車,未能及時扣留,致使本案重要證物流失,無法續行鑑定,對該重要證物顯未盡保全之責,洵有違失。
二、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所屬員警,偵辦本案於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事前未報請檢察官許可,偵詢時又未徵得受詢問人之同意,亦未依規定錄音,偵詢作為於法不合,核有違失。
三、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偵辦本案,接奉檢察官指示,扣押陳訴人黃福順所駕駛涉嫌肇事自小客車時,未依規定製作扣押筆錄及收據,亦有違失。
四、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於接獲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對本案之鑑定通知書後,竟未確實轉送桃園地檢署,致影響本案偵查進度,核有違失。
五、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辦理彭雅慧車禍致死案件,未能切實遵守刑事訴訟法及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桃園縣警察局亦未善盡教育宣導及督導考核所屬之責,致生本案上開各項違失,有損警察依法妥慎辦案之形象與民眾之權益。為防範上開違失再次發生,並提昇警察辦案品質及績效,爰依法提案糾正,希能切實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