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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案

  • 日期:91-06-1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案。案由為:「苗栗縣政府對於八十六年間,前台灣省礦務局函轉之民眾檢舉破壞水土保持案件,未能迅速追蹤審慎處理,八十七年間查獲湯文奇違規使用山坡地,未依法執行,以遏止非法,以致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發生崩山土石流,使災情擴大,又該府農業局與建設局,對於災區附近礦區開採、土石採取影響水土保持情形,未能有效掌控查緝,橫向聯繫失調,均有嚴重違失。」由該院函請苗栗縣政府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
一、 苗栗縣政付對於民眾檢舉破壞水土保持案件,未能迅速追蹤審慎處理,致生崩塌土石流誘因,耗損公帑,斲喪政府公信力,顯有嚴重違失。
二、 八十七年間,苗栗縣政府查獲湯文奇違規使用山坡地,經行政處分,未依法執行,以遏止非法,以致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發生崩山土石流,使災情擴大,顯有怠惰及失職。
三、 苗栗縣政府農業局與建設局,對於災區附近礦區開採、土石採取影響水土保持情形,未能有效掌控查緝,橫向聯繫失調,顯有違失。
四、 苗栗縣政府應即依法訂定周延可行之作業規定,配合農委會衛星影像變異監控系統,建立並落實山坡地巡查制度,以維護國家珍貴天然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