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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案

  • 日期:91-06-1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案。案由為:「行政院衛生署對於指示用藥品項未適時檢討修正;未能健全轉診制度實施之環境,均衡配置各層級之醫療資源及醫師素質,致民眾對基層醫療之品質缺乏信心,分級醫療難以落實;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藥價差問題未能妥適解決,且藥品核價機制不足;現行支付標準未考量醫師付出之工作時間、困難度、風險及科別因素,部分支付標準同工不同酬,住院之醫療給付偏低;採行提高民眾部分負擔金額及建立病人檔案分析,以控制消費者因素產生之醫療浪費,未見具體成效,均有疏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指出:基於民眾自我醫療之觀念及保險之精神,健保局應擬定具體時程,逐步將指示用藥排除在全民健保之給付範圍,至於有醫療上之必要,全民健保仍應給付之指示用藥,宜由衛生署全盤檢討現行藥品之分級,改列為處方藥品,該署亦應將現行處方藥品中,可列為指示用藥或成藥者,一併檢討修正。至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健保法修正版本,將健保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修正為「成藥、醫師指示用藥。但經主管機關公告並經醫師處方之指示用藥,不在此限」,惟揆諸全民健保給付藥品之範圍與衛生署之藥品管理本應相互結合,自不宜再授權主管機關作例外之規定,而造成全民健保藥品給付與藥品管理體系既結合又矛盾之紊亂,則上開修正草案有無必要,是否應由衛生署全盤檢討現行藥品分級制度,並作為健保局給付全民健保藥品範圍之依據,亦應妥為研議。
糾正案復表示:台灣地區因交通便利,民眾就醫可近性高,未經轉診逕至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就醫之部分負擔,分別較基層醫療院所高一○○元及五○元,對民眾尚未造成負擔;且至大型醫院就醫,科別選擇多,又可立即進行檢查、檢驗、取藥,所獲之醫療服務,顯較基層醫療院所為多;又部分民眾對於基層醫療之品質存疑,故許多民眾即使輕病亦前往大型醫院就醫,原本應以住院為主,照顧急、重症患者之大型醫院,紛紛擴展門診規模,而基層醫療院所卻逐漸萎縮,也造成了各層級醫療院所在醫療上之任務模糊,醫療資源之配置紊亂。惟衛生署當初以民眾接受度為由,修改轉診所需部分負擔之相關措施,健保實施多年,卻仍未見該署採行具體辦法,讓民眾接受轉診,除有不符健保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醫療資源之結構亦產生失衡狀態。衛生署應健全轉診制度實施之環境,均衡配置各層級醫療資源、醫師素質,加強對基層醫療品質之要求,使民眾對基層醫療之品質有信心;另在現實之醫療環境下,健保法第三十三條所訂部分負擔之比例,亦應一併研議實施之可能性或考量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