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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台南縣政府案

  • 日期:91-08-0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台南縣政府案。案由為:「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八十四年開始辦理曾文溪堤防及護岸待建工程,惟歷時逾七年,待建堤防及護岸工程僅分別完成百分之三十六及百分之十,核與該溪原規劃十年期程完成治理目標,進度嚴重落後;且該局八十八年二月即接管曾文溪行水區四百九十七公頃高莖作物,惟對其剷除作業,歷時逾三年僅完成剷除進度百分之二十二;另台南縣政府未確依「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覈實辦理本案淹水住戶之救助金發放,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根據經濟部八十三核定之「曾文溪水系治理基本計畫」及經濟部水利處(該處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升格為水利署)八十三年十二月「曾文溪水系治理規劃報告」明示:曾文溪水系屬台省主要河川,採一百年頻率之洪峰流量為計畫洪水量,治理原則採築堤禦洪導洪為主,河道整治為輔;該溪待建堤防工程,計四○、七○○公尺,另待建護岸工程,計一二、九五○公尺;前開防洪工程總經費新台幣(下同)一一、四八五、一五一、○○○元,該計畫並訂定十年期程,完成前開防洪工程。惟查第六河川局自前揭治理計畫核定後,從八十四年迄今(九十一年)歷時已逾七年,卻僅完成堤防新建工程一四、八二二公尺,執行率僅達百分之三十六;另護岸新建工程則僅完成一、三五○公尺,執行率更低僅百分之十,進度嚴重落後,肇致納莉颱風來襲,曾文溪沿岸鄉鎮發生嚴重淹水及災害情事,該局於曾文溪待建防洪工程之辦理過程,明顯執行不力、效能不彰,難辭怠失之咎。
糾正案復表示:台南縣政府未能適用相關規定,覈實辦理本案淹水住戶之救助金發放,除斲傷政府威信並嚴重影響受災戶權益,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