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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守高、謝員慶輝、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基隆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案

  • 日期:91-08-15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守高、謝員慶輝、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基隆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案。案由為: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政府暨其所屬國中、小學辦理營養午餐業務,及中央營養午餐補助款之主管機關,權責劃分不清,溝通不良,對於中央營養午餐補助款設算分配及用途、規劃管控、監督考核,顯有違失,致中央補助款之支用,有未依指定用途,專款專用之情事。又教育部對於部分縣(市)政府所屬國中、小學,未依指定用途專款專用,而有「挪用」或「墊借」學生營養午餐經費,列支非屬辦理學生營養午餐相關事項;部分縣(市)政府延宕訂定辦理學生營養午餐相關法規,甚有迄未訂定者;復對各縣(市)政府辦理學生營養午餐,迄今未統一訂定有關「營養午餐」經費支出用途及項目、支出運用審核標準等各項違失,未善盡其主管權責,作適切監督及檢討改善。又基隆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將九十一年度中央撥付該市營養午餐補助款,分別以至少四百萬元、六百萬元以上,列支「教職員工、廚工午餐費或導師指導費」,核與中央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之要求未合;臺中市政府九十一年度營養午餐經費,預算編列未達中央營養午餐補助款金額,有違「中央補助款應列為指定項目、專款專用」之規定;另花蓮縣政府將九十一年度中央補助款優先補助廚工薪資,而未依規定「優先補助貧困學生」,核與中央補助款應依優先指定用途列支未合等,均涉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甲、部分縣(市)政府暨其所屬國中、小學辦理營養午餐之共同違失:
(一)部分縣(市)政府所屬國中、小學未依指定用途專款專用,而有「挪用」或「墊借」學生營養午餐經費,列支非屬辦理學生營養午餐相關事項,均有違失。
(二)行政院主計處依各縣(市)政府按月請款,核撥九十一年度中央營養午餐補助款,惟大部分縣(市)政府,未按月及時撥付所屬國中、小學,致有部分學校要求無力支付午餐費之貧困學生,先行「墊繳午餐費」,甚至有部分學校,竟累積一學年,始將補助款退還學生家長,實已嚴重扭曲政府補助貧困學生午餐費之美意。
(三)臺灣地區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國中、小學辦理營養午餐,所受之捐贈收入,本應為詳確之會計、審核及出納、保管,亦應依捐獻人或捐獻團體指定之用途,專款專用,惟教育部迄未訂定學校辦理午餐捐贈收入處理之規定,俾防止不當或不法之流用,確有違失。
乙、相關地方政府之重大違失部分:
(一)基隆市及臺南市政府將九十一年度中央撥付該市營養午餐補助款,分別以至少四百萬元、六百萬元以上,列支「教職員工、廚工午餐費或導師指導費」,核與中央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之要求未合。
(二)臺中市政府九十一年度營養午餐經費,預算編列未達中央營養午餐補助款金額,有違「中央補助款應列為指定項目、專款專用」之規定。
(三)花蓮縣政府將九十一年度中央補助款優先補助廚工薪資,而未依規定「優先補助貧困學生」,僅補助該縣低收入戶學生,對家庭突遭變故,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則未予補助,核與中央補助款應依優先指定用途列支未合。
丙、相關中央主管機關之違失部分:
(一)教育部與行政院主計處權責劃分不清,溝通不良,對於中央營養午餐補助款設算分配及用途、規劃管控、監督考核,顯有不足,致影響中央補助各縣(市)營養午餐經費相關業務之辦理,洵有疏失。
(二)行政院主計處及教育部,未能確實落實中央補助各縣(市)營養午餐經費支出之考核,致有中央補助款未依指定用途,專款專用之情事。
(三)行政院主計處設算分配中央九十一年度補助各縣(市)營養午餐經費時,係以各縣(市)國中、小學學校午餐參加學生數,及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為分配設算因素,而未考量各縣(市)「貧困學生人數」,致中央九十一年度補助款分配於各縣(市)此,有資源錯置之情事。
(四)臺北市、高雄市、金門縣及連江縣,迄今仍未納入中央營養午餐補助範圍,惟臺北市、高雄市及連江縣,等仍有無力支付午餐費之貧困學生,教育部及行政院主計處應加強溝通協調,檢討該等縣(市)未列入補助範圍之公平性及合理性,並儘速協助解決。
(五)部分縣(市)延宕訂定辦理學生營養午餐相關法規,甚有迄今尚未訂定者,致部分學校辦理營養午餐,無所依循,教育部未能積極督導,顯有疏失。
(六)教育部對各縣(市)辦理學生營養午餐,迄未統一訂定有關營養午餐經費支出用途及項目、支出運用審核標準,致部分縣(市)暨其所屬國中、小學營養午餐經費支出項目及標準不一,顯有疏失。
(七)部分縣(市)政府所屬國中、小學辦理學生營養午餐經費收支等相關業務,核有諸多違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難辭監督不周之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