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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教育部案

  • 日期:91-08-15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教育部案。案由為:教育部對各縣(市)政府受理持菲律賓師範大學特殊教育碩士學歷辦理教師檢定者之學歷查證所衍生問題,迄未積極處理並有效解決;且對各師資培育機構審查學分寬嚴不一,造成行政機關與民眾間之紛爭,亦迄未能儘速研擬具體解決方案;並對持國外學歷經認定學分不足者之補修管道事宜,前後解釋不一,又未能即時處理已不適用之函示,而相關函示作業有欠周延,不但造成民怨,且有損政府行政效率與公信力;復對多數縣(市)政府未依法訂定國外學歷查證作業時程,未能積極督導等,均核有疏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教育部明知部分縣(市)政府辦理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之審查作業與程序,未臻嚴謹明確,惟該部亦無訂定適當之程序規範及統一之審查標準,且各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立參考名冊之菲律賓國外學歷是否具水準,及符合相關規定,因限於專業人力,亦無法切實掌握,致各縣(市)政府自行辦理渠等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作業,產生諸多問題,並屢遭外界質疑審查過程標準不一及其適法性;又各縣(市)政府亦曾不斷向該部反映前揭情事,然該部均未能積極處理並有效解決,迨陳情案頻傳始要求各縣(市)政府,重新辦理渠等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作業,又該部對於各縣(市)政府重審結果僅表示確認,並未切實查明相關疑點,反以無監督規定,規避相關問題之處理,洵有怠失。
二、 據教育部所提相關資料顯示:計有十一位持菲師大特教碩士學歷者,曾向某縣(市)政府申請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審查學分未通過,即遷移戶籍轉至其他縣(市),申請審查通過之情形;渠等最後均向屏東縣政府再次申請教師資格初檢,並由該府送請屏東師範學院及中山大學審查學分通過,顯見各師資培育機構審查專門科目學分,存有寬嚴不一之現象,嚴重影響教師資格檢定作業之客觀性及公平性;又各縣(市)政府亦曾多次向教育部反映,前揭類似情事,已造成行政機關與民眾間之紛爭,然該部卻未能儘速研擬具體解決方案,且迨該院調查時,該部非但未能切實查證,反以前揭情事,係因部分縣(市)政府不受理持國外學歷者辦理教師資格檢定業務所致,顯有未當。
三、 據教育部查復結果顯示:除台中縣、雲林縣、台南縣、高雄縣、嘉義市、台南市等六個縣(市)政府,已有訂定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時程外,其餘均無訂定,顯然違反「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該部未能積極督導,洵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