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司法及獄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案

  • 日期:91-08-20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司法及獄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案。案由為:「苗栗縣政府於八十九年間辦理後龍鎮轄區『苗九線道路改善工程』,事先未能確認工程用地權屬及範圍,並妥為規劃設計,施工過程復未盡監造、驗收責任,致民眾祖墳遭混凝土覆蓋,嚴重影響其權益,而該府之善後措施,亦有欠積極,核有疏失。」由該院送請交通部督促苗栗縣政府,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本案道路雖據苗栗縣政府稱:係屬供公眾通行之既有道路,而該府辦理該道路改善工程,係採納地方民意代表等之建議而轉報交通部,爭取補助辦理,惟本案道路坐落於後龍鎮第六公墓內,該府辦理本案道路改善工程,卻未能兼顧民眾慎終追遠之傳統,謹慎行事,致民眾之祖墳遭混凝土覆蓋,確嚴重影響渠權益。揆諸本案道路改善工程之辦理過程,苗栗縣政府身為該工程主辦機關,未能於工程興辦前,先行確認工程用地範圍,任令轄區里長及豐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相關人員,履勘現場後,即草率辦理,復查行政機關辦理道路改善工程,其用地權源之取得,本為重要事項,惟該府亦未確認權源並徵詢管理機關之意見,致未能及時發現本案墳墓坐落該工程範圍,並為及時必要之處置,而該府事後辯稱:該府辦理一般小型工程,均無須辦理鑑界或其他必要之手續,諉不足採,顯見該府辦理本案道路改善工程之前置作業,行事草率,確有疏失。
  糾正案復表示:有關墳墓遭混凝土覆蓋乙節,受託辦理規劃、設計、監造之豐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顯無善盡受託職責,而苗栗縣政府除缺乏最終監造機制,致未能及時糾正承包廠商之施工外,對於工程竣工後之驗收程序,雖指稱確有指派相關人員,會同工程顧問公司及承包廠商至現場按圖驗收,惟查本案之缺失至屬明顯,驗收人員卻未能發現,亦無製作相關驗收紀錄,僅於事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益見其監造、驗收程序之草率與不確實,核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