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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馬委員以工、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1-08-20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馬委員以工、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前台灣省菸酒公賣局規劃標租台北酒廠舊址土地,事前未能縝密規劃,有效控管違約風險,肇致鉅額公產權益損失;事後未能善盡管理權責,積極維護公產權益,影響政府形象甚鉅,核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財政部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
一、該案投標須知與租約均限定作臨時停車場使用,惟該土地依法不能作為停車場,衍生履約糾紛,出租土地範圍不清,致生爭辯,規劃作業顯欠周延。
二、前公賣局查知柏伸公司惡意違約使用情事,未迅即終止租約,一味姑息,致該公司變本加厲,違法情事不斷,益增解決難度,影響政府威信。
三、該局遲至確定判決前,始查知主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假扣押,而連帶保證人之不動產已先設定抵押權無從求償,違約風險控管不佳,肇致鉅額公產權益損失。
四、該局於法院完成強制執行前之冗長期間,未基於管理權能,採取相關遏阻措施,坐任柏伸公司無權占用公地牟利,護產作為消極被動,難認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