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馬委員以工、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行政院案

  • 日期:91-08-20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馬委員以工、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行政院案。案由為:「行政院處理胡永河遺產稅案,不但違背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之二大法治原則,且違反平等原則,並在稅捐法律秩序連續性之要求上,造成矛盾與不安定,以致財政部就相同性質之案件,卻處理兩歧,嚴重影響人民對租稅公平之信賴,顯有未當。」由該院函請行政院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本案被繼承人胡永河,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死亡,所遺新竹縣竹東鎮重埔段三一八之三、三一八之五五地號等兩筆土地,原屬農業用地,納稅義務人胡其雄君等五人,於八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檢附其於同年二月一日所書立之承諾書,聲明自繼承之日起,就被繼承人所遺新竹縣竹東鎮重埔段二筆土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惟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卻以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工業區」,而否准依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本案前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依法提案糾正並函請行政院考量本案之課稅處分可否撤銷見復,以符合租稅法定主義及維持公平正義之原則,惟行政院一再以「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為由,認本案係屬確定案件,不因嗣後法令之變更而受影響。然現代法治國家,法之安定性之形式固應遵守,而法律的終極目標,乃在實現實質之法治主義,並以社會共同認同之公平正義之達成,為其最重要之任務。況且本案因繳清稅款而致確定,乃因陳情人之弟(即繼承人之一胡其相)為出國留學,免受限制出境所為,非陳情人認同該課稅處分之合法性。
  糾正案復表示:與本案課稅基準日同在行政院八十三年函令頒布前,之同地段同地號土地繼承人胡祺峰之案件,竹東稽徵所卻核准其申請更正為農業用地而免稅,(理由為上述函令頒布時,該案尚未確定)。該二相同性質案件,卻有不同之處理結果,令陳情人無法理解,難以心服。此乃財政部引據涉有逾越母法之行政命令,即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將已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惟實際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排除適用,從而否准陳訴人減免遺產稅之申請,此不但影響陳情人依法得以免稅之權益,其違反平等原則,更顯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