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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溪砂石堆置案,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提案糾正經濟部水利署及苗栗縣政府

  • 日期:92-01-0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經濟部水利署及苗栗縣政府案。案由為: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未積極與相關縣市政府,界定大安溪未公告河川區域河段之管理權責、範圍,致管理權責不清;又未公告河川區域河段管理範圍之認定原則及程序尚非周延,亟需檢討研訂;苗栗縣政府未積極查察轄內山坡地保育區砂石堆置情事等,經核均有未當。由該院送請行政院督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大安溪水系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即經公告為「中央管河川」,惟水利署對於該水系未經公告河川區域河段之管理範圍、權責,未能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主動與相鄰之縣市政府界定、釐清,迄九十一年七月間,該院調查本案大安溪白布帆橋至梅象大橋間河段堆放砂石堆情事時,始由第三河川局查明堆置之九處砂石堆中,有六處砂石堆,係位於未公告河川區域內,且分屬苗栗縣、台中縣轄,同年八月八日再函請該二縣府本權責查處等。揆諸上情,未及公告河川區域範圍之河段,係於發生違法行為後,始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局依法認定管理、查處權責,實屬被動,而因權責不清,致未能有效防範砂石非法堆置情事,水利署未積極界定大安溪未公告河川區域河段之管理權責、範圍,洵有未當。
糾正案文並表示:苗栗縣政府未積極查察轄內山坡地保育區砂石堆置情事,其推託敷衍、消極等待之心態,彰彰明甚,怠失之責,益臻明確。